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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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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5.6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5.6.1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消防车辆位置、运行(速度、行驶方向)、底盘、上装、车载器材、视音频、大气环境等实时状态信息; 2 能显示消防车辆动态轨迹,并具有历史轨迹回放功能; 3 具有分级、分区域和特定消防车辆监控管理功能。 5.6.2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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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5.7.1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应能检索查询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 5.7.2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预案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提供制作模板,编制辖区或跨区域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建立预案库; 2 能根据灾害事故类型、等级等输入条件,进行比对匹配,查找相应的预案; 3 能在一个预案的基础上做编辑修改,形成新的预案; 4 能按预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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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5.8.1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更新; 2 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 3 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共享; 4 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 5 能实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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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5.9.1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火警受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并应显示下列内容: 1 定位显示固定报警电话和移动报警电话的地理位置; 2 定位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 3 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信息; 4 检索显示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公安警力、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等分布信息; 5 显示消防车辆到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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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5.10.1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接入和集中控制管理本规范第5.10.3 条规定的信息。 5.10.2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切换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视频信息进行显示控制,对音频信息进行播放控制; 2 具有多种组合显示模式,能实现不同模式的切换; 3 具有多个视频图像和计算机画面的同屏混合显示功能; 4 能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切换控制; 5 具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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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
5.1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电话呼入线路: 1 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2 与专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3 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报警终端相连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查询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信息的数据通信线路。 5.11.2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调度专用通信线路: 1 连通上级消防通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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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5.12.1 消防无线通信网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无线通信网,或加入公安集群无线通信系统,并在系统中设置消防分调度台和一定数量的独立编队(通话组),建立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网; 2 省(自治区)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应有跨区域联合作战指挥通信的能力,地区(州、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应有全地区(州、盟)灭火救援指挥通信的能力; 3 城市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应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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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5.13.1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求设置固定卫星站、移动(车载、便携)卫星站,建立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点对点通信; 2 应能与地面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相结合,互为补充; 3 应具有双向通信能力,能以透明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等传输; 4 应提供以太网接口(IP),能与各种通信终端设备连接,传输符合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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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的基础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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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计算机通信网络
6.1.1 计算机通信网络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络宜为交换式快速以太网; 2 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 3 局域网主干网络线路速率不应低于1000Mbit/s,到各终端计算机网络接口不应低于100Mbit/s; 4 应能根据系统内各不同组成部分功能及数据处理流向适当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 6.1.2 计算机通信网络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满足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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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系统的供电
6.2.1 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 省(自治区)、大中型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应由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应急电源,其他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不应低于两回路供电; 3 系统配电线路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4 系统由市电直接供电时,电源电压变动、频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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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6.3.1 系统的雷电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6.3.2 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交流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种接地宜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2 当接地采用分设方式时,各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 建筑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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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系统的综合布线
6.4.1 系统的综合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6.4.2 控制线路及通信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4.3 控制及通信线路垂直干线宜通过电缆竖井敷设,并应与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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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系统的设备用房
6.5.1 系统的设备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6.5.2 系统的设备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和指挥室的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 2 消防站通信室的建筑面积,普通消防站不宜小于30㎡;特种消防站不宜小于40㎡。 6.5.3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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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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