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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前言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2022年版)2022年07月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的通知沈建发〔2022〕32号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效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2021
2024-12-4 17:45
1 总则
1.0.1 为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和审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且权衡改造的经济性、可行性,不降低结构安全,特编制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和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的改造以及房屋建筑的扩建。 1.0.3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保护的原则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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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既有建筑 已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建筑。 2.0.2 建筑整体改造 既有建筑整体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地上部分全部改造的工程即应视为建筑整体改造。 2.0.3 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部分楼层局部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 2.0.4 建筑内部装修 不改变原设计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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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2 通用要求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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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1.1 既有建筑的改造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内部装修三类。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分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和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两种情况。 3.1.2 下列情况可认定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既有建筑改造前后建筑使用功能完全一致; 2 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增设对内的公共生活与服务空间; 3 不改变防火分区面积、耐火等级、人员密度等标准的商业建筑内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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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通用要求
3.2.1 因功能变化提高了建筑防火分类等级的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整体改造。 3.2.2 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1 既有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2 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度、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3 建筑防烟系统; 4 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 3.2.3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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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3.3.1 既有建筑改造应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档案,收集原有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及验收备案资料;了解历史上使用情况、维护改造情况、检测等情况; 2 通过检测、评估等方法对既有建筑耐火等级进行判定; 3 对既有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救援场地、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消防疏散、建筑构造等现状进行评估; 4 对既有建筑机电消防设施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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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2 安全疏散 4.3 救援设施 4.4 建筑构造 4.5 外墙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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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1.1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4.1.2 建筑整体改造时,其防火分区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功能、灭火系统的配置等按照现行标准划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分应执行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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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疏散
4.2.1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复核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4.2.2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如无法满足,应限定使用人数。 4.2.3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有标准。 4.2.4 建筑局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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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救援设施
4.3.1 既有建筑改造范围内消防救援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4.3.2 既有建筑改造因改变建筑功能变为一类高层时,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在既有建筑5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时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4.3.3 既有建筑改造时,原消防电梯未能到达地下室的可以按原有标准执行。 4.3.4 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满足“不应小于2.4m”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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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筑构造
4.4.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构件上,保留使用的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4.4.2 既有建筑保留使用原有土建加压送风及排烟井道时,现状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 4.4.3 既有建筑改造时,对改造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 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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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外墙保温材料
4.5.1 无外墙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5.3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 4.5.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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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排水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3 供水设施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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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给水排水专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不变,但应保证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便于进入); 2 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执行本指南第5.2节~第5.5节具体内容; 3 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可执行原有标准。 5.1.2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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