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订阅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2.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消防水池容量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解决措施: 1 提供既有建筑周边符合可利用条件的室外消火栓,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最多折减15L/s; 2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及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继续使用原有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和要求可适用原标准规定; 3 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
2024-12-4 17:45
5.3 供水设施
5.3.1 消防水泵流量应符合现行标准。新增或更换的管道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5.3.2 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允许执行原有标准。 5.3.3 当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在改造范围内,消防泵控制执行现行标准; 5.3.4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或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原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确有困难时,消防水池和泵房位置可不
2024-12-4 17:45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4.1 建筑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增加消火栓系统的范围: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³、不超过10000m³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和图书馆、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功能时,要求增设消火栓系统。当建筑体积不满足设置消火栓
2024-12-4 17:45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1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系统的范围: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医疗设施,且新增部分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多层建筑增设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多 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多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四层及以上;地下建筑或
2024-12-4 17:45
6 暖通
6.1 一般规定 6.2 防烟系统 6.3 排烟系统
2024-12-4 17:45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改造供热、通风、空调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6.1.2 改造部分继续使用的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原机械排烟系统,设置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均应考虑安全可靠措施。6.1.3 加压送风机、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 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
2024-12-4 17:45
6.2 防烟系统
6.2.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防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
2024-12-4 17:45
6.3 排烟系统
6.3.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 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
2024-12-4 17:45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7.6 消防电源 7.7 消防相关线缆
2024-12-4 17:45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建筑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在本指南第3.2节通用要求的指导下进行。 7.1.2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表7.1.2执行,并不得降低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标准。7.1.3建筑整体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7.1.4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设计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 7.1.
2024-12-4 17:45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1 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依据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按现行标准确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
2024-12-4 17:45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3.1 消火栓按钮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的功能,局部改造时可予以保留。 7.3.2 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作为触发信号直接启动消火栓泵。 7.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湿式或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
2024-12-4 17:45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4.1 原建筑物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部分的电气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原系统。 7.4.2 原建筑物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可仅针对改造区域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器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指南7.2.2条第2款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7.4.3 当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时,可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编码模块接入方式,并应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有所区别
2024-12-4 17:45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7.5.1 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未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可仅在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按现行标准改造(含更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装置。 7.5.2 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可仅在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通道执行现行标准。 7.5.3 消防照明灯具的点亮应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7.5.4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
2024-12-4 17:45
7.6 消防电源
7.6.1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确定,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7.6.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线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7.6.3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2024-12-4 17:45

相关分类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 X

GMT+8, 2025-4-28 18:58 , Processed in 0.098476 second(s), 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