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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GB 50987-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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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水利工程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水闸及其通航设施的防火设计。1.0.3 水利工程防火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水利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本条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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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地面厂房 ground plant(powerhouse or pump house) 电机层或安装间地面能直通外部道路,且有门窗直通大气的水力发电厂厂房或泵站厂房。2.0.2 坝内厂房 plant within dam 设置在挡水坝体空腔内的水力发电厂厂房或泵站厂房。2.0.3 地下厂房 underground plant 设置在地下洞室内的水力发电厂厂房或泵站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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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利工程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 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厂房、泵站厂房、室外变电站和室外开关站构架,不应低于二级; 2 通航建筑物和水闸,除卷扬启闭机室不应低于三级外,其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3 独立的辅助生产建筑物,除机械试验室、电工修理间、机械修配厂、水工观测仪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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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布置
4.1 防火间距 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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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防火间距
4.1.1 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的规定。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 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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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4.2.1 水利工程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4.2.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0m×15.0m; 3 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不应低于7.875kN/m,集中荷载值不应低于202.5kN。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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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物
5.1 防火分区 5.2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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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防火分区
5.1.1 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不限。5.1.2 高层副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5.1.3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的厂房内布置丙类的生产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并配置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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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疏散
5.2.1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5.2.2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泵站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设2个安全出口,且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可作为直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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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设备
6.1 室外电气设备 6.2 室内电气设备 6.3 电 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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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室外电气设备
6.1.1 油量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6.1.2 油量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油量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6.1.3 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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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室内电气设备
6.2.1 油浸式主变压器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专用房间、洞室内; 2 专用房间、洞室的墙应为防火墙; 3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卷帘; 4 专用房间不宜开窗; 5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宜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6 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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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缆
6.3.1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电力电缆上下层之间,电力电缆层与控制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隔板进行分隔。全部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设置隔板分隔。6.3.2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进行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h: 1 穿越(入)电气设备室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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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7.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40%,露天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7.0.2 室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0m。7.0.3 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7.0.4 厂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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