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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给水设施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8.4 消火栓 8.5 自动灭火系统 8.6 消防器材
2024-12-5 11:40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采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8.1.2 消防用水水源可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8.1.3 消防用水量应按以下两项灭火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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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给水设施
8.2.1 消防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8.2.2 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取水口不应少于2个。8.2.3 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1台主用水泵;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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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8.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1的规定。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地面建筑物中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 2 船闸、升船机的消火栓用水量按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建筑”确定,建筑物体积按水面以上所通过的船体最大体积确定。8.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8.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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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火栓
8.4.1 枢纽建筑物应设置室内和室外消火栓,地面建筑物及室外电气设备应在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8.4.2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8.4.3 船闸闸室两侧闸墙上、承船厢室疏散口附近均应设置消火栓。8.4.4 高压给水系统的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1.0MPa。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有减压措施。8.4.5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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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自动灭火系统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发电机; 2 额定功率为10MW及以上的电动机; 3 水力发电厂布置在室外的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降压变电站布置在室外的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在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4 布置在室内的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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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消防器材
8.6.1 下列场所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器及砂箱等消防器材: 1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附近;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厂内油罐室或厂外油罐室出入口处; 3 室内充油设备室的出入口处; 4 室外变电站、开关站内充油设备附近。8.6.2 下列场所应设置移动式灭火器: 1 各类机电设备用房; 2 主厂房各机组段和安装场; 3 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通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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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通风、采暖和防排烟
9.1 通风、采暖 9.2 防 排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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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通风、采暖
9.1.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和油处理室等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且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1.2 油罐室、油处理室等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与油罐室、油处理室的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的送风机和排风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 9.1.3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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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排烟
9.2.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防排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9.2.2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靠外墙,且可开启外窗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可利用的敞开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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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防电气
10.1 消防供电 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4 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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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电
10.1.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10.1.3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条文说明10.1.1 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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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2.1 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10.2.2 疏散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 人员相对集中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10.2.3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走道及其转角处宜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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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1 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水闸及其通航设施等水利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10.3.2 主要生产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类型可按表10.3.2的规定进行配置。10.3.3 采用的火灾集中报警控制装置应预留与工程计算机监控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的输出接口。10.3.4 消防控制屏宜设置在控制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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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防雷接地
10.4.1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规定。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条文说明10.4.1 本条规定强调了为防止雷电、静电、漏电等引起火灾而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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