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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前言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Technical Guide for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Shandong Province(HVAC)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
2024-12-4 17:44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统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暖通空调专业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1.0.3 本指南主要依据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相关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法规、指引、指南等,并总结全省建设消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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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 (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0.2 排烟系统 smoke exhaust system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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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0.2 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产品。 3.0.3 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时,对于标准 规范的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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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烟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自然通风系统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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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4.1.2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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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然通风系统
4.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自然通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楼梯间最高部位应另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 当楼梯间高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可仅在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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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上部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下部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3 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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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4.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管、风口的尺寸应按该风管、风口所负担的计算风量进行选择,并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加压风机的设计风压。加压送风机设计风压下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按本指南第4.4.5条~第4.4.9条的规定计算,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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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烟系统
5.1 一般规定 5.2 防烟分区 5.3 自然排烟系统 5.4 机械排烟系统 5.5 补风系统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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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及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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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烟分区
5.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可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作为挡烟分隔设施,作为挡烟分隔设施的结构梁,其高度及设置位置应满足防烟分区储烟仓厚度的需要; 3 采用隔墙等形成的独立分隔空间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不应与其他区域或房间叠加。 5.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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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自然排烟系统
5.3.1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 5.3.2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储烟仓以内; 2 净高不大于3m的走道和室内空间,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净高度的1/2以上; 3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和方向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设置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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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机械排烟系统
5.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含风机、风口、风管)应独立设置。 5.4.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5.4.3 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每层应仅负担一个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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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补风系统
5.5.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其补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了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其它设置排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2 需要设置排烟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排烟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²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排烟房间建筑面积小于100m²且设置了排烟口时,可通过连通的走道间接补风,但连通走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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