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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6.1 机械排烟系统中风管、风口的尺寸按该风管、风口所负担的计算风量进行选择,经水力计算确定排烟风机的设计风压,设计风压下的风量不小于所需计算风量的1.2倍。 5.6.2 储烟仓厚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2 储烟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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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火防爆
6.1 一般规定 6.2 供暖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6.4 锅炉房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6.6 防爆事故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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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有防爆要求的厂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化石油气瓶组、燃油(气)管道及设施等尚应进行防爆设计。 6.1.2 下列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 2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 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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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供暖
6.2.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6.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6.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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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6.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满足以下条件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 1 水平管道穿越防火墙处、垂直管道穿越楼板处均设有防火阀; 2 住宅厨房排风支管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 3 卫生间竖向排风时,每层排风支管上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 6.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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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锅炉房
6.4.1 锅炉房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丁类厂房的相关要求; 2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3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含直燃型溴化锂冷温水机组)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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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6.5.1 供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 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 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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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防爆事故通风
6.6.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6.6.2 事故通风系统宜由平时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平时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 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 6.6.3 事故通风系统室内吸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风口应设置在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 2 对事故通风的死角,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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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备及材料
7.1 一般规定 7.2 风机 7.3 风道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7.5 挡烟垂壁 7.6 绝热材料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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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 年第36号),消防防烟排烟等设备及材料不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7.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备及材料,应符合相关消防产品标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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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风机
7.2.1 防排烟系统风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在计算风压条件下,风机的公称风量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7.2.2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锁控制,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及对应的补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7.2.3 防排烟系统风机应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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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风道
7.3.1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柔性接头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釆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 住宅分户式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对风管材质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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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7.4.1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中使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 阀(口)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 15930 的要求。 7.4.2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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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挡烟垂壁
7.5.1 挡烟垂壁应符合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挡烟垂壁》XF 533的要求。 7.5.2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除非在防烟分区交界处的结构梁高度满足设计要求的储烟仓厚度要求,否则结构梁不应作为挡烟垂壁使用。 7.5.3 挡烟垂壁可采用钢板、防火玻璃、无机纤维织物、不燃无机复合板等材料制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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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绝热材料
7.6.1 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7.6.2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排烟防火阀、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在阀体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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