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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872-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opower projectsGB 50872-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2024-12-6 16:09
1 总则
1.0.1 为预防水电工程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统称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1.0.3 枢纽外的远程控制室、调度机房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1.0.4 水电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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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 hydropower engineering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用于挡水、泄水、进水、调压、通航的建(构)筑物,以及安装发电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主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等。2.0.2 主厂房 power house 装置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主机室及安装间的厂房。2.0.3 副厂房 auxiliary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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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续表3.0.13.0.2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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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区规划
4.0.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厂房、开关站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的要求。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的间距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可按本规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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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区建(构)筑物
5.1 防火构造 5.2 安全疏散 5.3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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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防火构造
5.1.1 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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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疏散
5.2.1 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5.2.2 非地面厂房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通至室外的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及疏散楼梯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5.2.3 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标高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标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32m,或作为疏散出口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100m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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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消防设施
5.3.1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5.3.2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5.3.1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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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6.1 一般规定 6.2 大坝 6.3 船闸 6.4 升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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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的规定确定。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6.1.3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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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大坝
6.2.1 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应在与大坝电缆廊道连接处设置前室,前室通往电缆廊道和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与大坝一般廊道连接处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6.2.2 承担疏散功能的大型水电工程坝体内楼梯间、电梯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6.2.3 坝面上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11.5节的有关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当坝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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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船闸
6.3.1 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单级船闸,宜在闸室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对侧交叉布置,同侧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应为2.00h。6.3.2 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连续船闸,除应在每级闸室两侧闸墙顶部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要求布置室外消火栓外,还宜根据船闸的规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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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升船机
6.4.1 在船厢室上、下闸首两侧沿混凝土塔(筒)体高度方向,每隔6m~10m应各设置一条水平疏散廊道,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疏散廊道的另一端应设置疏散楼梯通往室外安全区。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5L/s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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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室外电气设备
7.0.1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0.1的规定。表7.0.1 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7.0.2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油量在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7.0.3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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