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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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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10.1 一般规定
10.1.1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节约水资源、一水多用的原则,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及厂区排水要求。10.1.2 水源选择应符合工厂所在地的水资源规划要求,并应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10.1.3 给水工程设计宜结合工厂所在地的水源状况,采取分水质给水、废水处理回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10.1.4 厂区总进水口、车间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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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水源与水处理
10.2.1 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水量应稳定可靠,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等要求。 2 采用城镇自来水为水源时,不能保证水量水压时应设水池、水塔或采取变频调速供水调节等设施。 3 以地表水为水源,且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时,地表水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为90%~97%。10.2.2 当水源水质达不到生产、生活要求时,应采取水处理措施。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应能满足用水量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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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水量、水质、水压
10.3.1 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用水量应依据生产工艺设备选型以及具体生产消耗按实际计算确定。 2 辅助工程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淋式空调的补充水率,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0.5%~1.0%计算。 2)空压机、制冷机的冷却水量应经计算确定。采用开式机械通风冷却塔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率,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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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给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10.4.1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设置应综合水源和生产、生活、空调、消防用水量及其水质、水压等要求确定。 2 在以城镇自来水为水源,水量水压足够的条件下,可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并室外管网。 3 当有多种水源可选择时,可采用分水质给水系统。 4 热水供水系统宜根据热源情况单独设置。10.4.2 给水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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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给水系统
10.5.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企业规模、水源和水源供水能力等因素确定。当水源供水能力能保证消防用水的水压、水量时,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10.5.2 生产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10.5.3 消防给水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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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10.6.1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应按“清污分流、分质排放”的原则设置,分系统就近排入城镇管网或废水处理站,废水宜回用。 2 生产排水量应依据生产工艺按实际计算确定。 3 生活排水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 4 厂区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工厂所在地气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10.6.2 排水管道的选择,应满足排放介质、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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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废水处理与回用
10.7.1 空调水和空压、制冷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清洁废水应采取收集、再利用的措施。10.7.2 煮茧废水、缫丝废水、绢纺精练废水、丝绸印染废水的处理与回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的有关规定。10.7.3 回用水管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条文说明10.7.1 为节约水资源,空调废水应经过滤后,循环使用。空压、制冷机的冷却水同样应循环使用,不应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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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暖通风与空调滤尘
11.1 一般规定11.2 采暖11.3 通风11.4 空气调节11.5 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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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采暖通风与空调滤尘设计应满足生产和安全卫生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原则。11.1.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11.1.3 制丝、绢纺、丝织厂各工序室内温湿度计算参数应分别符合表11.1.3-1、表11.1.3-2、表11.1.3-3的规定。表11.1.3-1 制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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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采暖
11.2.1 冬季缺热车间或车间值班采暖可采用热风采暖或散热器采暖。11.2.2 生产、空调、采暖和生活用汽应自成系统。11.2.3 采暖用蒸汽宜采用压力不超过0.3MPa表压的饱和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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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通风
11.3.1 煮茧、缫丝、绢纺精练、丝绸印染等生产车间的通风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及工艺设备具体情况确定;应遵循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的原则。11.3.2 煮茧、缫丝、绢纺精练、丝绸印染等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1.1.3条的规定,并应能将车间的热湿空气及时排出或采取防结露措施。11.3.3 煮茧、缫丝、绢纺精练、丝绸印染等生产车间的排风应分为机台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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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空气调节
11.4.1 丝绸工厂生产车间的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1.1.3条的规定。11.4.2 当空调区域以工艺设备发热量为主时,计算维护结构的传热量可采用逐时计算法,并应取计算综合最大值。11.4.3 对温湿度要求不同的工艺段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气调节系统。11.4.4 空调室应选用效率高,噪声低的轴流通风机或离心通风机。当采用吸入式空调室时,应选用全封闭型的电动机。通风机宜采用变频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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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滤尘
11.5.1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或丝尘的工段应设置滤尘系统。11.5.2 车间内空气的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规定。11.5.3 选用滤尘器时应考虑滤尘效果,排出的过滤空气含尘浓度应小于1mg/m3,并可直接回入车间。11.5.4 滤尘管道的风速应防止管道积尘,风速宜取10m/s~14m/s,滤尘管道应设置检查孔。11.5.5 滤尘风机宜安装在第一级滤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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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气
12.1 一般规定12.2 供配电系统12.3 照明12.4 防雷和接地12.5 通信和火灾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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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方便和经济合理的原则。12.1.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技术性能可靠、节能环保的电气设备和材料。条文说明12.1.1、12.1.2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满足生产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方便、经济合理和节能降耗等要求。变配电系统应选择节能设备,正确选择装机容量,减少设备本身能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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