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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8.4 厂区管线
8.4.1 厂区管线布置应满足生产、施工、检修和安全生产要求。8.4.2 管线宜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道路中心线布置。主要管线宜靠近负荷中心。8.4.3 厂区主要道路地下不宜布置管线。主要道路上方净空高度4.5m以内,不应有架空管线。8.4.4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性质、自然条件、管理维护及工艺要求选用直埋、管沟或架空方式。8.4.5 厂区管线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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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厂区道路
8.5.1 厂区道路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卫生、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应与厂外道路有便捷的连接条件。8.5.2 厂区道路宜与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成环状布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当个别地段做尽头式布置时,应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或回车道的形式及各部尺寸应按通过的车型确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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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厂区绿化
8.6.1 厂区绿化应根据工厂的特点、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厂容景观等要求进行设计。8.6.2 绿化应选择种植成本低,易于成长维护,抗菌抗烟尘能力强的树种、花种。8.6.3 厂内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附近的绿化设计,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8.6.4 树木与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及绿化占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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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7.1 总平面设计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1 厂区占地面积(㎡)。 2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3 总建筑面积(㎡)。 4 露天堆场占地面积(㎡)。 5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 6 绿化占地面积(㎡)。 7 土石方工程量(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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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结构
9.1 一般规定9.2 生产厂房9.3 建筑防火9.4 生产辅助用房9.5 生产厂房的主要建筑构造9.6 结构选型9.7 结构布置9.8 设计荷载9.9 地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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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满足采光、通风、排汽、保温、隔热、防结露、防腐蚀、消防、防水等要求。9.1.2 地震区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不规则结构。9.1.3 建筑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型建筑结构形式,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条文说明9.1.1 丝绸印染工厂部分车间生产过程中散发较大量湿热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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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生产厂房
9.2.1 生产厂房的建筑形式,应根据建厂地区条件和其他各种因素综合确定,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单层锯齿型厂房、无窗厂房、大跨度轻型钢结构厂房等。缫丝车间、丝绸印染车间可选用设有排气井的单层锯齿型厂房、气楼式单层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厂房或多层厂房。9.2.2 制丝、绢纺精练、丝绸印染厂房不宜四周满设附房。9.2.3 厂房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设计要求,应防止车间过热和结露,并应根据建厂地区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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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建筑防火
9.3.1 丝绸工厂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宜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划分防火分区。9.3.2 丝绸印染工厂原料间、坯绸间、印花车间、整理车间、成品检验间等干燥性车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练漂、染色、皂洗等潮湿性车间应为丁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9.3.3 滤尘室应布置在直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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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生产辅助用房
9.4.1 生产附房宜与厂房结合,且宜布置在厂房两侧,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砌体结构或轻钢结构。9.4.2 空调室的位置应结合风道的合理布局并应靠近负荷中心。空调室的进风部位不宜与厕所及散发其他不良气体和散发粉尘较多的房间相邻。钢筋混凝土的空调洗涤水池周围墙壁和底部应采取防水措施。总风道上部屋面及外围护墙体应按热工要求设计,并应做好防水汽渗透及保温措施。空调室应满足风机等设备的安装和检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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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生产厂房的主要建筑构造
9.5.1 生产厂房的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屋面材料和天窗采光等要求综合考虑。 2 锯齿型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2.5,锯齿天沟宜采用外排水,锯齿型屋面天沟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气楼式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10,轻钢结构用于干燥生产车间的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20。 3 厂房屋面构造应设置隔汽层,并应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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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结构选型
9.6.1 结构形式应结合厂址地形地质、当地气象条件、土地利用等建厂地区的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9.6.2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及合理的传力途径,且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位于地震区时,还应有良好的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9.6.3 丝绸厂房宜采用单层或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排架、框排架结构,也可采用单层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并宜符合下列结构形式: 1 单层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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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结构布置
9.7.1 钢筋混凝土厂房、轻钢结构厂房的变形缝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9.7.2 单层钢筋混凝土锯齿型排架主厂房、门式刚架结构主厂房与附房宜相互脱开,其间设伸缩缝或防震缝。9.7.3 缫丝车间、绢纺精练车间、丝绸印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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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设计荷载
9.8.1 施工荷载、检修荷载、风荷载、屋面活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悬挂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9.8.2 轻钢房屋钢结构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的规定计算确定。9.8.3 沟盖板的活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缫丝、绢纺、丝织车间可取5kN/㎡;浆纱车间可取10kN/㎡。 2 当沟道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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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地基基础
9.9.1 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应考虑相邻建筑物基础、设备基础、地下沟道、管线及冻深的影响。厂房内设备基础、管沟等宜与厂房柱基础分开。9.9.2 当地下沟道深度大于建筑物基础时,两者之间的净距应根据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9.9.3 工艺设备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应小于工艺设备要求的允许值。条文说明9.9.2 当地下沟道埋置深度大于建筑物基础且两者之间的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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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水排水
10.1 一般规定10.2 水源与水处理10.3 水量、水质、水压10.4 给水系统和管道敷设10.5 消防给水系统10.6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10.7 废水处理与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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