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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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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8.2 外腐蚀控制
8.2.1 气田集输管道外腐蚀控制设计应综合分析环境、安全和经济因素,采取外防腐层、阴极保护或联合防护措施。8.2.2 外腐蚀控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埋地钢质管道外壁有机防腐层技术规范》SY/T 0061、《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 3022和《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 20679的有关规定。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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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绝热及伴热
8.3.1 气田集输管道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敷设环境温度条件采取经济合理的绝热措施。绝热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SH/T 3010的有关规定。8.3.2 保温结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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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仪表与自动控制
9.1 一般规定 9.2 仪表选型及检测控制点设置 9.3 计算机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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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仪表及自动控制设计应满足工艺过程生产需要,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并应采用先进适宜的技术,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实用可靠。9.1.2 气田监控及调度管理系统的架构和技术水平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复杂程度、操作管理模式及水平、自然条件以及投资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9.1.3 规模较大的气田宜采用监控和数据采集(SCADA)系统。9.1.4 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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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仪表选型及检测控制点设置
9.2.1 仪表选型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品种规格力求统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执行机构的选型应根据生产及安全需要、控制功能要求、远控阀门数量、仪表供电及供风情况,结合可靠性和经济性综合分析确定; 2 直接与介质接触的仪表应符合介质的工作压力和温度的要求;对黏稠、易堵、有毒、腐蚀性强的测量介质,应选用与介质性质相适应的仪表或采取隔离措施; 3 爆炸危险环境内安装的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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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计算机控制系统
9.3.1 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气田集输系统的工艺特点、检测和控制功能、规模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场、集气站、脱水站的生产过程控制宜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或远程终端装置(RTU),天然气处理厂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 2 对操作独立性强的橇装装置,宜采用PLC或RTU控制,PLC、RTU应与站场控制系统进行数据通信。9.3.2 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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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场总图
10.1 站址选择 10.2 站场防洪及排涝 10.3 站场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10.4 站场管道综合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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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站址选择
10.1.1 站址应根据已批准的气田开发总体规划、集输管道的走向、所在地的城镇规划、交通规划以及依托条件确定。10.1.2 站址选择应合理使用土地,应利用荒地、劣地,少占或不占耕地。10.1.3 站址宜选择地势较平坦,地表构筑物少的地块。站址的面积应满足总平面布置要求,实施滚动开发的气田,站址应便于扩建。10.1.4 站址选择应综合分析交通运输、水源、电源、公用设施和生活基地等依托条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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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站场防洪及排涝
10.2.1 站场受洪水威胁时,应采取防洪措施。站场的防洪排涝设计应与气田防洪排涝相结合。10.2.2 站场邻近江河、湖泊、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有毒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10.2.3 气田集输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表10.2.3 气田集输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10.2.4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及相应的设计洪水位应按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并应按本规范表10.2.3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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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站场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10.3.1 站场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10.3.2 站场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并结合气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合理、紧凑布置,节约用地。实施滚动勘探开发的气田应近期和远期统一规划,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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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站场管道综合布置
10.4.1 管道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及竖向布置相结合。管道的敷设宜短捷,管道之间、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应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调。管道布置可按走向集中布置成管带,宜平行于道路和建(构)筑物。10.4.2 管道敷设方式应根据场区情况、输送介质特性和维护管理要求确定。站场内电缆宜架空敷设;当采用电缆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沟内积聚、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10.4.3 站内架空油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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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
11.1 通 信 11.2 供配电 11.3 给排水 11.4 消 防 11.5 供 热 11.6 暖通空调 11.7 建筑与结构 11.8 道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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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通信
11.1.1 通信系统应满足气田各生产管理部门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可设置生产调度、行政管理电话、工业电视、周界安防、会议电视、数据及图像传输、巡线及应急通信。11.1.2 自建通信系统方式宜采用光纤通信,也可采用无线通信;租用公网运营商电路方式宜租用专线传输电路。11.1.3 通信光缆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气田的实际情况选用直埋或架空方式。当采用直埋敷设时,可与天然气管道同沟敷设。架空敷设时,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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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供配电
11.2.1 用电负荷等级应结合工艺设施的生产特点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各类站场的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田集输的集气站、增压站、污水处理站,以及气田水转输站、气田水回注站宜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高含硫气田的井场宜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其余站场可为三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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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给排水
11.3.1 气田站场给水、排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不宜分期建设的工程,可一次实施。11.3.2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站场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当地水文条件及外部给水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1.3.3 给水设计供水量应为生产、生活、绿化及其他不可预见用水量之和,且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站场可不设给水、排水设施。11.3.4 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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