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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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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7.2.2 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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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供暖、通风和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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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供暖和通风
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 Ⅰ、Ⅱ、Ⅲ类汽车库; 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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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排烟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4 当采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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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Ⅳ类汽车库和Ⅱ、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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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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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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