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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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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在城市更新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将消防审批“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新老标准适用问题,研究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以鼓励改善、提升,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形式
2024-12-4 17:33
1 总则
1.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指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1.2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改造、房屋建筑扩建以及工业厂房、仓库改造(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除外)和向原建筑轮廓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扩建后改造层不增加防火分区,改造后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标准规定的内部改扩
2024-12-4 17:33
2 基本规定
2.1 改造可行性研究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3 改造形式 2.4 建筑内部装修 2.5 建筑整体改造 2.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2024-12-4 17:33
2.1 改造可行性研究
2.1.1 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宜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和本指南,对以下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1 改造前的消防设施情况; 2 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技术要求; 3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技术可行性。2.1.2 可行性研究具体内容参照第3-5章执行;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实施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完成;《既有
2024-12-4 17:33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 不改变建筑的规划用途、不提高建筑整体消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
2024-12-4 17:33
2.3 改造形式
2.3.1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 1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 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 3 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2.3
2024-12-4 17:33
2.4 建筑内部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2024-12-4 17:33
2.5 建筑整体改造
2.5.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3 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 消防水泵房位置; 5 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 建筑原防烟系统,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2.5.2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
2024-12-4 17:33
2.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2.6.1 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2.6.2 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供电电源及消防线路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2024-12-4 17:32
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表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的情形 注: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国家现行标准判断。
2024-12-4 17:32
3 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3.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2 消防电梯 3.3 疏散距离 3.4 防火分区 3.5 疏散楼梯间 3.6 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2024-12-4 17:32
3.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影剧院、礼堂。增加这些功能时,应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增设上述功能。
2024-12-4 17:32
3.2 消防电梯
3.2.1 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32m的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在24m以上部分任一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楼层设置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功能时变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要求增设消防电梯;在5层及以上建筑内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增设消防电梯。3.2.2 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含地下),原消防电梯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局部改造时增加消防电梯难以实现,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
2024-12-4 17:32
3.3 疏散距离
不同功能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不同,将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如办公改教学、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时,平面布置应注意疏散距离能否满足要求。
2024-12-4 17:32
3.4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划分、布置涉及建筑耐火等级、疏散楼梯、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系统。整体改造时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改造后的功能,按现行标准划分;局部改造时不宜改变原防火分区,需要改变原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其他配套设施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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