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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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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Uniform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352-201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9 年 1 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 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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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 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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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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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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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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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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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条文说明3.3.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综合而成的,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中国现有关于建筑的气候分区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建筑气候区划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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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与环境
3.4.1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 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3.4.2 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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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模数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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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防灾避难
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3.6.2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3.6.4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 防灾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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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控制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条文说明 本章原名“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内容包括: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四部分技术规定。本次修订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其“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要求,在兼顾和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变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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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1.1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1.2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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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基地
4.2.1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4.2.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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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突出物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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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筑连接体
4.4.1 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4.4.2 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4.4.3 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 4.4.4 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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