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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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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9 消防给水
9.1 一般规定 9.2 危险品生产区 9.3 危险品总仓库区
2024-12-5 11:56
9.1 一般规定
9.1.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9.1.2 消防储备水量应根据室内、室外消防设置要求,按一次火灾同时使用室内、室外消防设施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雨淋系统用水量按最大一组计算,火灾延续时间为1h; 2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3 室外硝酸铵水溶液储罐的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冷却水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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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危险品生产区
9.2.1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给水管网或生产与消防联合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管网。当受地形限制不能设计为环状管网,且在生产无不间断给水要求,并设有对置高位水池时,可设计为枝状管网。9.2.2 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区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箱、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等。9.2.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其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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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危险品总仓库区
9.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危险品仓库可不设室内消火栓。9.3.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存药量大于100t的总仓库区,宜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危险品存药量小于或等于100t的总仓库区,可采用消防水池和手抬机动消防泵的给水形式; 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 3 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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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废水处理
10.0.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的废水排放设计,应与近似清洁生产废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等的规定。10.0.2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的原则。10.0.3 对含起爆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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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2 供暖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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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建设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等的规定。11.1.2 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电气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2.2节的规定。11.1.3 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规定时,危险性建筑物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可按产品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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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供暖
11.2.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供暖,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C的热水; 2 对于不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11.2.2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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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3.1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可有效地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 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净化处理后再排至大气; 3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工序的局部排风系统,宜采用湿法除尘器,且应置于局部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4 水平风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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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2 电气设备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4 照明 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7 防雷和接地 12.8 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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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1.1 电气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4 电气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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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电气设备
12.2.1 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火花和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宜布置在非危险场所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由国家认可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 3 不应安装、使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未经安全论证的基于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产品; 4 有过负载可能的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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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2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3 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及U。/U均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中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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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照明
12.4.1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12.4.2 危险品厂房中主要工作间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50lx;辅助工作间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00lx;理化室、试验间、控制室、监控室、监控中心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300lx;危险品库房、仓库及运输通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0lx;疏散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1x。危险品生产区及总仓库区内运输道路照明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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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5.1 生产过程中工艺要求不能中断供电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其他生产用电负荷为三级。自动控制系统、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定员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12.5.2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应为独立变电所。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变电所可为独立变电所、杆上变电所或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可附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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