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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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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16

5.2 水池、蓄水仓
5.2.1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5.2.2 地面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内为井下服务的容积应大于井下消防储备水量与井下洒水储备水量之和; 2 井下消防用水的储备水量计算值小于200m³时,应按200m³取值; 3 井下洒水储备水量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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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加压、减压
5.3.1 供水系统应保证供水管道及每个用水设备和器具均在允许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必要时应设置加压或减压设施以满足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5.3.2 加压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井筒深度浅、地面水源完全不具备静压供水条件时,加压泵宜设于地面; 2 下列条件时宜在井下设置加压泵: 1)利用的井下水源天然压力不足; 2)井下管道系统往前延伸后出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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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管网
5.4.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管道必须延伸到能够对全部用水项进行供水的所有用水点以及井下后期开拓工程的接管处。 5.4.2 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有条件时宜连成环。 5.4.3 管网进水口位置的选择及管网的布置应使管道中水的流向与巷道中的风向一致或在火灾时能够临时改变成一致。 5.4.4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消防、洒水管网应在每个支管起点设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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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系统功能的扩展
5.5.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应根据矿井设计,按煤炭工业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用于井下紧急供水的管道接口及配套阀件。按功能要求设置的管道接口可包括替换水源的接入口、实施紧急供水的支管接口,以及放空原有存水的泄水口。 5.5.2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在由正常运行转为紧急供水时需要打开和关闭的管网阀门,应设于操作方便、不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且总数不宜超过6个。 5.5.3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与紧急供水水源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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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水点装置
6.1 灭火装置 6.2 给水栓 6.3 喷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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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灭火装置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2)采区各上、下山口;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5)掘进巷道迎头;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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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栓
6.2.1 给水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供水管道的各条大巷、上下山及顺槽每隔100m应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 2 掘进巷道中岩巷每100m,煤巷每50m应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 3 溜煤眼、翻车机、转载点等需要冲洗巷道的位置应设置给水栓。 6.2.2 湿式凿岩、湿式煤电钻及多个用水项所用分水器的引水管,注水泵、喷雾泵吸水桶的进水管宜通过软管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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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喷雾装置
6.3.1 井下喷雾防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液压支架产尘源、破碎机、爆破作业的对面位置等处,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采、掘工作面的外喷雾应采用由高压喷嘴构成的高压喷雾装置。 2 运输系统中的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装车机、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转载点上,均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6.3.2 非标准喷雾装置设计时,喷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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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力计算
7.1 计算流量 7.2 水头损失计算 7.3 水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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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计算流量
7.1.1 管网水力计算应根据各节点流量、标高及各管段的规格、长度,按管网结构进行计算。 7.1.2 管网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节点流量: 1 纳入计算的消火栓使用数量,应按能产生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最大消火栓用水量的情况确定; 2 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需要,分别按各种最不利的情况每次取一项纳入计算; 3 冲洗巷道用水应以本规范第3.1.8条规定的使用强度按沿巷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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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水头损失计算
7.2.1 管道中的总水头损失应为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7.2.2 井下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采用本规范附录E推荐的工程计算常用管道水力计算公式计算。钢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v<1.2m/s时: 当v≥1.2m/s时: 式中:i——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m/m); v—&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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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水压计算
7.3.1 在设计中洒水系统最不利点的水压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压可能低于用水点所需资用水头的最不利点,应计算最大流量时的动压值; 2 对水压可能高于最大允许压力的最不利点应计算静压值。7.3.2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系统中某一点的水压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管道系统中某计算点的计算水压值(MPa); γ&m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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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道
8.1 管材 8.2 管件 8.3 管道敷设 8.4 管道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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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管材
8.1.1 设于井筒、大巷及井底车场内的消防、洒水管道宜采用钢管。设于工作面巷道内的消防、洒水管道,可采用矿用非金属管材及矿用复合管材。8.1.2 钢管道最大静水压力大于1.6MPa的管段应采用无缝钢管;计算水压小于或等于1.6MPa的管段可采用焊接钢管。钢管道的管壁厚度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设计采用的钢管壁厚(mm);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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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管件
8.2.1 井下管道中采用的阀门及标准管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管道所受到的计算水压。在受到较大的管道自重等其他荷载时,应按本规范第8.1.3条的规定校核管件的强度。 8.2.2 井下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法兰盘、快速接头及其他满足强度要求又拆装方便的连接方式。采用的标准接头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所在管段承受的最大水压。条文说明8.2.1 调查中了解到井下阀门及管件容易因各种原因发生故障,故规定要求在设计中注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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