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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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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7.2 加固方法7.3 加固设计及施工
2024-12-6 10:18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内框架、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2024-12-6 10:18
7.2 加固方法
7.2.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结构体系以及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对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加固。 2.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宜在横墙间距内增设抗震墙加固;或对原有墙体采用板墙加固且同时增强楼盖的整体性和加固钢筋混凝土框架、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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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壁柱加固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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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1 一般规定8.2 加固方法8.3 加固设计及施工
2024-12-6 10:17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1.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2. 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的厂房。8.1.2 厂房的加固,应着重提高其整体性和连接的可靠性;增设支撑等构件时,应避免有关节点应力的加大和地震作用在原有构件间的重分配;对一端有山墙和体型复杂的厂房,宜采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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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加固方法
8.2.1 厂房的屋盖支撑布置或柱间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支撑,6、7度时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窗框代替天窗架竖向支撑。8.2.2 厂房构件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天窗架立柱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加固立柱或增设支撑并加强连接节点。 2. 屋架的混凝土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 3. 排架柱箍筋或截面形式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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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屋盖加固8.3.1 A类厂房钢筋混凝土Ⅱ型天窗架为T形截面立柱时,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为6、7度时,应加固竖向支撑的节点预埋件。 2. 当为8度Ⅰ、Ⅱ类场地时,尚应加固竖向支撑的立柱。 3. 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或9度时,除按第1款的要求加固外,尚应加固所有的立柱。8.3.2 增设屋盖支撑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上弦横向支撑设在厂房单元两端的第二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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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9.2 加固方法9.3 加固设计及施工
2024-12-6 10:17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 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泵房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影剧院、礼堂、食堂等。9.1.2 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9.1.3 当现有的A、B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超出砌体墙承重的适用范围时,宜改变结构体系或提高构件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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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加固方法
9.2.1 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6、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可采用钢构套加固。 2. 乙类设防,或8、9度的重屋盖房屋或延性、耐久性要求高的房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情况,可增设钢筋网面层与原有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加固。 4. 独立砖柱房屋的纵向,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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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面层组合柱加固9.3.1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时,面层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柱两侧面层沿柱高应每隔600mm采用φ6的封闭钢箍拉结。 9.3.2 增设面层组合柱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9.3.2):图9.3.2 面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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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10.2 土石墙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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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木结构房屋
10.1.1 本节适用于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10.1.2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轻屋盖重力、加固木构架、加强构件连接、增设柱间支撑、增砌砖抗震墙等措施。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10.1.3 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10.1.4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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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土石墙房屋
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10.2.2 土石墙房屋的加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减轻屋盖重力等措施。10.2.3 土石墙承重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10.2.4 墙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严重酥碱、空臌、歪闪,应拆除重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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