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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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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6.2 场地、地基和基础
6.2.1 当缺失地质勘察资料或资料不足时,宜补充勘察;当场地条件不适宜补充勘察时,如有可靠依据可参考相邻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6.2.2 当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规定进行加固。 6.2.3 当地基不均匀沉降超过现行规范规定时,应进行基础纠倾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进行功能改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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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上部结构
6.3.1 功能改造时房屋应具备较好的整体性。当房屋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砌体结构 1)当承重墙体布置不均匀时,可对原薄弱砌体墙进行加固,或在薄弱部位增设砌体墙或钢筋混凝土墙; 2)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措施; 3)当无构造柱、圈梁时,应增设构造柱、圈梁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 底层框架砌体结构,当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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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加装电梯
6.4.1 加装电梯的结构形式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构,可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 6.4.2 加装电梯的结构宜进行多方案比选,宜选用对原结构影响小的结构形式,可选用与原结构连接或脱开的形式。 6.4.3 加装电梯部分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4.4 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局部承载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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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电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给水排水 7.3 电气 7.4 供暖、通风及空调、燃气 7.5 加装电梯 7.6 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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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住宅建筑设备改造前,应根据改造内容和现行标准核算小区给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等的容量配置,当容量不足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并同步进行必要的小区设备系统及管网改造。 7.1.2 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前,应根据改造后的功能要求,复核、判断现有系统和设备,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相应的改造措施。 7.1.3 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对建筑室内外设备、管网、井道、通信网络、构筑物等产生的影响,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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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给水排水
7.2.1 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应增设消毒设施,消毒设施宜在水池(箱)出水管上设置。 2 钢筋混凝土水箱内壁衬敷时,其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3 既有住宅建筑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但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水压不足楼层应设置增压设施;水压、水量都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储水箱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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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电气
7.3.1 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勘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和防雷系统设计,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2 配电系统应按户设置电度表,公用电气设备应设专用电度表。每套住宅应设置住户配电箱。 7.3.3 户内电气线路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电气线路应穿管暗敷。当须敷设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建筑装饰或保温面层中时,应穿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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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供暖、通风及空调、燃气
7.4.1 供暖地区既有住宅建筑在进行平面扩建和加层扩建等改造时,新增部分应同步增设供暖系统,新增的供暖室内系统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4.2 供暖系统的热力站供热能力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进行改造、更换或增设热源设备。 7.4.3 供暖地区既有住宅建筑的供暖系统分户计量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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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加装电梯
7.5.1 加装电梯影响楼梯平台水表、电度表、燃气表、消防箱、弱电分线箱等既有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时,应对受影响的既有设备和管线进行改造。 7.5.2 电梯配电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和专用电度表。 7.5.3 住宅内部配电系统不作改造时,电梯可由外部专用回路供电。 7.5.4 电梯配电箱宜设置在电梯机房或地上一层建筑物内。当须设置在室外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6,并应加安全防护锁。 7.5.5 无机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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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可再生能源
7.6.1 既有住宅建筑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增设和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规定。 3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4 应进行结构安全复核,并应采取防坠落、防雷等安全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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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工程施工 8.3 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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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施工应由具有相应专项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深化设计的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深化设计能力,深化设计文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8.1.2 改造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与突发生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8.1.3 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住宅及周边的安全状况进行核查。若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有严重缺陷或电气、燃气设施危及施工安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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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工程施工
8.2.1 改造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8.2.2 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8.2.3 燃气、电气工程拆除前,应编制拆除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8.2.4 改造施工中,如遇楼板开洞、墙体开洞或拆墙托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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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工程验收
8.3.1 既有住宅功能改造工程验收时,各分部、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如涉及结构加固,结构加固应划分为(子)分部工程。 8.3.2 各分部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8.3.3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和复验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3.4 消防管道及附属设备的更新或改造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3.5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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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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