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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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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9.7 结构布置
9.7.1 厂房的柱网应整齐,并应符合建筑模数的要求;平台梁板的布置应规则,传力明确。9.7.2 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整体地坑宜与厂房柱子基础分开设置。9.7.3 与厂房相毗邻的建筑物宜采用沉降缝或伸缩缝与厂房分开设置。9.7.4 当大型设备基础设置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应采取加强措施。9.7.5 建在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内地面或附近有大面积堆料时,应计算堆料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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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设计荷载
9.8.1 建筑物、构筑物楼面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生产实际情况采用,也可按表9.8.1的规定采用。表9.8.1 建筑物、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表9.8.2 建筑物、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9.8.3 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荷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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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结构计算
9.9.1 磨机基础的地基反力不应出现拉力。同一设备的相邻两个基础之间的不均匀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9.9.2 磨机基础可不做动力计算及抗震验算。9.9.3 结构计算时,应计入浇筑搅拌机对楼面振动的影响。9.9.4 地坑、地下水池应进行抗浮验算。条文说明9.9.1 磨机基础允许差异沉降,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中没有规定。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并参考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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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水与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2 给水 10.3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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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给水与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10.1.2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建厂时,给水与排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条文说明10.1.1 本条规定给水排水设计的基本原则。国家水法明确规定,应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资源。国家环保和水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规定,要保护自然水域,执行废水排放标准,防止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因此,应根据建厂地区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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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水
10.2.1 给水系统应分别设置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给水系统。10.2.2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要求确定; 2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不可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10.2.3 设备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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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排水
10.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安排生活污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活污水与雨水应分别排除。10.3.2 污水排放、污水处理程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条文说明10.3.1 由于雨水污染轻,经过分流后,可直接排入城市内河,经过自然沉淀,可作为天然的景观用水,也可作为供给喷洒道路的降尘用水,因此雨水经过净化、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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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蒸汽动力
11.1 一般规定 11.2 生产用汽 11.3 蒸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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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蒸汽动力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控制,以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11.1.2 蒸汽动力设计应合理利用蒸汽资源,提高热能的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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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生产用汽
11.2.1 生产用汽压力和温度应满足工艺生产和控制要求,生产用汽宜采用不低于1.2MPa(表压)的饱和蒸汽。11.2.2 用汽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1——采暖的最大热负荷(t/h或MW); Q2——通风的最大热负荷(t/h或MW); Q3——生产的最大热负荷(t/h或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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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蒸汽源
11.3.1 蒸汽动力源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总体规划、区域能源状况、环境保护要求、工艺和控制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1.3.2 蒸汽动力源采用自建锅炉房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适当留有扩建余地。改建、扩建工程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设备和管道。 2 锅炉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要求时,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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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2.1 一般规定 12.2 采暖 12.3 通风 12.4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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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2.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无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时,可采用周围地理条件相似地区的气象资料。12.1.3 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有防火排烟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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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采暖
12.2.1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采暖; 2 非集中采暖地区的工厂,当要求采暖时,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采暖; 3 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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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通风
12.3.1 通风设计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或机械通风。12.3.2 建筑物内散发余热、余湿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局部通风,当局部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12.3.3 室内气流组织不应使含有大量热、湿的空气流入人员活动区域,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12.3.4 蒸压釜釜门布置在厂房内时,厂房屋面宜采用天窗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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