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系统的主要部件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b) 部件间的连接线应规整、牢固,有清晰标志;
c)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按键、开关、按钮等控制部件的控制应灵活可靠;
d)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m处,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dB115dB之间。
4.1.2
4.2.1 一般要求
火警受理信i系统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a) 应能使用户从网络不同节点上获取并应用数据;
b) 应采用中文界面;
c) 用户界和查询方法应具有通用性。
4.2.2 功能要求
4.2.2.1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满足以下通用要求:
a) 应具有报警接收、应答功能,并能生成和显示4.2.3规定的各种信息;
b) 报警接警过程和调度
4.3.1 基本性能要求
火警调度机应满足以下基本性能要求:
a) 应能与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实现双向数据通信,并定时向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发送连机通信信号, 周期应不大于10s。
b) 能将火警中继、座席、调度专线、普通中继、内部电话的话务状态及火警呼入主叫号码实时发送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应在本机开机和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申请话务状态发送时,将全部话务状态发送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统。
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应满足以下基本性能要求:
a) 应能实现有线电话和无线电台的录音,实时记录有线电话(火警电话、调度专线电话)和无线电台的话音信息及相应时间,录制语音完整、清晰,在录音过程中应能显示工作状态。
b) 有线电话录音,应能自动识别电话网中的摘机、挂机信号,摘机开始录音,挂机停止录音;无线电台录音,应在无线通道有声音信号时开始录音,并能由软件设置声音停止间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