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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GB 50187-2012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2024-12-4 15:35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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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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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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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2 防护距离 4.3 交通运输 4.4 公用设施 4.5 居住区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4.7 排土场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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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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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护距离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耕地、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有条件时应绿化。4.2.2 产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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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交通运输
4.3.1 交通运输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4.3.2 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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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用设施
4.4.1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的要求。 2 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3 应符合当地给水工程规划的要求。 4 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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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居住区
4.5.1 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当需要设置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并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4.5.2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宜与城镇统一规划。4.5.3 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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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4.6.1 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 含有害、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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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排土场
4.7.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条件允许的矿山,应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 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 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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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 需要独立设置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要求,宜布置在生产基地的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并宜靠近主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布置。4.8.2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输设施。4.8.3 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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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2 生产设施 5.3 公用设施 5.4 修理设施 5.5 运输设施 5.6 仓储设施 5.7 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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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5.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集中、联合、多层布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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