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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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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2.1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焦化、烧结、球团、原料、炼铁、炼钢、连铸、轧钢、金属加工等丁、戊类厂房; 2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带式输送机通廊、转运站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敞开式喷煤制粉站,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室内贮煤场,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3 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4无油的室内配电装置、除尘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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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1 钢铁冶金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8.3.1的规定。8.3.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8.3.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8.3.4 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计算中心、通信中心等场所应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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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厂区给水干管、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1条引入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8.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工厂新水、净循环水,但应设置过滤装置。8.4.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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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消防排水
8.5.1 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宜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8.5.2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和电气地下室等电气防护空间,应对其墙面和地面做防水处理,并应设置集水坑。条文说明8.5.1 在以往的工厂设计中,曾出现因未考虑消防排水而造成损失或消防系统使用不便的情况,另外考虑到消防排水往往无污染,可进入生产、生活排水管网,因此宜统一设计,而且排水管网的流量应考虑消防的排水量。8.5.2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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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消防站
8.6.1 年产1000万t以上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应当建立消防站,消防车的类型和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满足扑救控制初起火灾的需要。条文说明8.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危险性大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钢铁冶金企业焦化煤气净化的焦炉煤气鼓风机室、动力设施的煤气系统的焦炉煤气加压机厂房等均属于甲类火灾危险,为提高企业扑救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为公安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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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9.0.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热媒为热水时,不宜超过130℃;热媒为蒸汽时,不宜超过110℃。输煤廊的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60℃。9.0.2 采用燃气、燃油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9.0.3 采暖管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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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10.1 消防供配电 10.2 变(配)电系统 10.3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0.5 电缆和电缆敷设 10.6 防雷和防静电 10.7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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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配电
10.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0.1.3 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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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变(配)电系统
10.2.1 电抗器的磁矩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芯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室内宜安装强迫散热系统。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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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10.3.1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0.3.2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10.3.3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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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0.4.1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10.4.2 建筑面积不大于250㎡的地上电缆夹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无人值守的电气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0.4.3 长度不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的两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根据电缆隧道的长度确定中间是否设置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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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电缆和电缆敷设
10.5.1 主电缆隧道应满足人员进入检查、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的要求。两边有支架的电缆隧道,支架间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1.0m;一边有支架的电缆隧道,支架端头与墙壁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0.9m。隧道高度不宜小于2.0m。10.5.2 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应保持通风良好,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机械通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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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防雷和防静电
10.6.1 钢铁冶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10.6.2 生产设施中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10.6.3 露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10.6.4 露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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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7.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消防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通讯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中心、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10.7.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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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A.0.1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表A.0.1执行。A.0.2 电缆区域火灾探测应采用缆式线型差定温探测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双回路缆式线型差定温探测器组合探测。A.0.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一个探测回路不应跨越2个及以上探测区域。A.0.4 线型差定温探测器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于电缆区域时,应逐层并应采用“S”形接触式敷设; 2 每个回路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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