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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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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6.3 焦化
6.3.1 焦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装置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0m;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0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2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
2024-12-5 11:31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 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的房间,应设置单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应设置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的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2 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必须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4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严禁与氧化物、酸类、碱类混合贮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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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烧结和球团
6.5.1 烧结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且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宜靠近点火器; 2 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20℃。6.5.2 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和降温装置。6.5.3 球团焙烧和风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流系统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和降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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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炼铁
6.6.1 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6.6.2 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应单设运输专线,热罐车不得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作为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6.6.3 炉前敷设的氧气管、胶管应脱净油脂。6.6.4 煤粉制备及喷吹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粉、喷吹设施应通风良好,采用敞开式钢结构且无人值守时,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对封闭式的制粉、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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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炼钢
6.7.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坯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2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并应防止该区域内的地面积水; 3 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不应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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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铁合金
6.8.1 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7.1条的规定。6.8.2 铁合金高炉冶炼工艺应符合本标准第6.6节的规定。6.8.3 铁合金转炉工艺应符合本标准第6.7节的规定。6.8.4 原料及粉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应采取防爆、防雨和防潮措施; 2 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粉料的加工间必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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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热轧及热加工
6.9.1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受热坯烘烤的操作室和有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置不燃烧绝热设施。6.9.2 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专用阀。6.9.3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严禁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6.9.4 高速线棒材轧机和飞剪机处应设置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具有金属防护层。6.9.5 轧线上的电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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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冷轧及冷加工
6.10.1 热处理炉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9.7条的规定。6.10.2 涂料库、涂层室、涂料预混间等封闭房间,有可燃性有机溶剂挥发的场所应设置防爆型机械通风装置。6.10.3 退火炉(含罩式退火炉)地坑应设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6.10.4 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宜设置通风装置。6.10.5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6.10.6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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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1.1 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的布置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6.11.2 加热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9.7条的规定。6.11.3 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或场所,应设置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6.11.4 淬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可燃介质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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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液压润滑系统
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置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置紧急开闭装置。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6.12.3 丙类液压油、润滑油的站(库),可设置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6.12.4 桶装丙类油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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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站房下方禁止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6.13.2 氧气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积组分大于等于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6.13.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氢设施、发生炉煤气设施、煤气净化冷却设施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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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其他辅助设施
6.14.1 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不宜布置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6.14.2 液氯(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有观察窗和直通室外的外开门; 2 加氯间及氯库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 3 加氯间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4 通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6.14.3 厂房内动力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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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楼(室)、主电室、通信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等)、配电室、主操作室、调度指挥中心等;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主机房、不间断电源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重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2 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15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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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5 消防排水 8.6 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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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钢铁冶金企业消防用水应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8.1.2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8.1.3 设计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hm²的钢铁冶金企业,应按同一时间不少于2次火灾设计;设计占地面积小于100hm²的钢铁冶金企业,可按同一时间1次火灾设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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