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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光缆生产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10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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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生产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1067-2014

5.3 复绕设备
5.3.1 复绕设备选型应根据生产速度选型。5.3.2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纤及紧包光纤复绕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2 松套管、加强件复绕设备之间的间距及其与绞合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m; 3 光纤单元复绕设备与墙壁及配电柜的间距不应小于1m,加强件复绕设备与墙壁及配电柜的间距不应小于1.5m。条文说明5.3.2 本条对复绕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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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并带和成束设备
5.4.1 光纤并带和成束设备选型应根据光纤带、光纤束结构及生产速度选型。5.4.2 光纤并带和成束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应单立房间布置; 2 光纤并带或成束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 3 光纤并带或成束设备与墙壁及配电柜的间距不应小于1.5m。条文说明5.4.1 光纤带和光纤束的在光缆中的功能相同,尽管其生产设备不同,但设备选型相似,所以并列在同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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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光纤二次被覆设备
5.5.1 光纤二次被覆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纤紧包设备应根据紧包光纤所用原材料、拟生产的紧包光纤结构确定; 2 光纤塑料管套设备应根据生产速度、松套管类型、外径及光纤芯数确定; 3 光纤金属管松套生产设备选型应根据金属带材料厚度、管径和生产速度确定。5.5.2 光纤二次被覆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m; 2 设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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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骨架槽和填充绳挤制设备
5.6.1 骨架槽和填充绳挤制设备应根据骨架槽和填充绳结构及生产速度选型。5.6.2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m; 2 设备与墙壁及配电设施的间距不宜小于3m。条文说明5.6.1 骨架槽和填充绳挤制设备相似之处就是它都是挤制设备,造型与布置相同,为简明起见,本章把它们合成一节规定。骨架槽的结构主要是指外径及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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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缆芯绞合设备
5.7.1 缆芯绞合设备应根据缆芯结构、光缆结构及生产速度选型。5.7.2 缆芯绞合设备宜独立成区。5.7.3 缆芯绞合设备高速旋转部件外围应有安全防护装置。5.7.4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2 设备与墙壁或配电柜的间距不应小于1.5m。条文说明5.7.1 缆芯绞合一般是没有护层时的绞合,绞合后可以是缆芯也可以是成品光缆。缆芯结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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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护套挤制设备
5.8.1 护套挤制设备应根据护套材料、结构及生产速度选型。5.8.2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 2 设备与墙壁或配电柜的间距不应小于2m。条文说明5.8.1 护套结构指是否有带有纵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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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铠装设备
5.9.1 铠装设备应根据生产速度、铠装结构选择。5.9.2 铠装设备高速旋转部位外围应有安全防护装置。5.9.3 铠装设备上方宜设置单臂吊车。5.9.4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2 设备与墙壁或配电设施的间距不宜小于1.5m。条文说明5.9.1 铠装包括在没有护层的缆芯上铠装及有护层的光缆上铠装,但设备是相同的。5.9.2 同绞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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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检验试验设备
5.10.1 光缆检验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光缆产品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技术要求确定。5.10.2 机械试验设备、环境试验设备和电气试验设备宜分别单独设置区间。5.10.3 光缆机械试验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缆拉伸试验设备之间及与反复弯曲试验设备的间距不宜小于2m; 2 光缆拉伸试验设备及反复弯曲试验设备与墙壁或配电柜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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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用设施及环境要求
6.1 一般规定6.2 建筑6.3 公用设施6.4 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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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光缆生产厂房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6.1.2 光缆生产厂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50710的有关规定。6.1.3 厂房内产生废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通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6.1.4 生产厂房四周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若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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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筑
6.2.1 光缆生产厂房平面柱网和空间布局宜采用大空间、大跨度柱网,宜留有扩展空间。6.2.2 光缆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6.2.3 光缆生产厂房屋面系统宜采用钢屋架轻钢屋面或网架钢板屋面,屋面应设保温层。6.2.4 光缆生产厂房和原材料高架库房地坪应平整、耐压、耐磨、不起尘。6.2.5 地坪±0.00以下需做设备基础时,应按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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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公用设施
6.3.1 光缆生产厂公用动力站房宜包括全厂馈电变电站、终端配电站、冷热源站房、压缩空气站、空调机房、氮气站、水泵房和循环水池。6.3.2 光缆生产厂应设置单独的动力厂房,不易与光缆生产厂房合并的动力站应集中布置并靠近负荷中心,氮气站宜置于室外。6.3.3 光缆生产厂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不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的使用,并应便于安装、检修; 2 宜靠近墙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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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环境要求
6.4.1 光纤着色间宜经送风初效过滤,温度宜保持在18℃~28℃,相对湿度宜保持在35%~75%。6.4.2 光纤着色、光纤并带及光纤成束间应设强制抽风设施及防尘和防静电措施。6.4.3 光纤二次套塑、光纤并带及成束车间应设温度控制设施,温度宜为10℃~32℃。6.4.4 厂房主要生产用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lx,辅助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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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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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50710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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