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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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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6.1 一般规定
6.1.1 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 6.1.2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6.1.3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及隔墙宜选用轻质墙体。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如采用砌体填充墙,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免形成上、下层刚度变化过大。 2 避免形成短柱。 3 减少因抗侧刚度偏心而造成的结构扭转。 6.1.4 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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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截面设计
6.2.1 抗震设计时,除顶层、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柱节点外,框架的梁、柱节点处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的框架:6.2.4 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二、三、四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6.2.1~6.2.3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6.2.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部截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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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框架梁构造要求
6.3.1 框架结构的主梁截面高度可按计算跨度的1/10~1/18确定;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的1/4,也不宜小于200mm。 当梁高较小或采用扁梁时,除应验算其承载力和受剪截面要求外,尚应满足刚度和裂缝的有关要求。在计算梁的挠度时,可扣除梁的合理起拱值;对现浇梁板结构,宜考虑梁受压翼缘的有利影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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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框架柱构造要求
6.4.1 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截面柱的边长,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250mm,抗震设计时,四级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直径,非抗震和四级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级时不宜小于450mm。 2 柱剪跨比宜大于2。 3 柱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3。 6.4.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4.2的规定;对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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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钢筋的连接和锚固
6.5.1 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宜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抗震设计时,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钢筋连接可采用机械连接、绑扎搭接或焊接。 2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搭接做法时,在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其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1/4。当钢筋受拉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当钢筋受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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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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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剪力墙结构应具有适宜的侧向刚度,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宜沿两个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布置,两个方向的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 2 宜自下到上连续布置,避免刚度突变。 3 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形成明确的墙肢和连梁;宜避免造成墙肢宽度相差悬殊的洞口设置;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采用上下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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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7.2.1 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2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 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80mm。 3 三、四级剪力墙:不应小于160mm,一字形独立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180mm。 4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60mm。 5 剪力墙井筒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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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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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计算分析、截面设计及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3、5、6和7章的有关规定。 8.1.2 框架-剪力墙结构可采用下列形式: 1 框架与剪力墙(单片墙、联肢墙或较小井筒)分开布置; 2 在框架结构的若干跨内嵌人剪力墙(带边框剪力墙); 3 在单片抗侧力结构内连续分别布置框架和剪力墙; 4 上述两种或三种形式的混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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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8.2.2 带边框剪力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边框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计算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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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筒体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3 筒中筒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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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6~8章的有关规定。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宜小于3。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9.1.3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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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9.2.2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2 底部加强部位角部墙体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3 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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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筒中筒结构
9.3.1 筒中筒结构的平面外形宜选用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或矩形等,内筒宜居中。9.3.2 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2。9.3.3 内筒的宽度可为高度的1/12~1/15,如有另外的角筒或剪力墙时,内筒平面尺寸可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9.3.4 三角形平面宜切角,外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8,其角部可设置刚度较大的角柱或角筒;内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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