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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textile engineering on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GB 50565-2010 发布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 0 1 0 年
2024-12-6 09:23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和减少纺织工程中的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纺织工程防火设计,其中纺织服装加工厂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3 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各类纺织工程的生产特点,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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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纺织工程 textile engineering 纺织产品生产工厂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种纺织及染整工厂、纺织服装加工厂、化学纤维制造厂、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建设工程。 2.0.2 化学纤维制造厂(简称化纤厂) manufactory of chemical fibre 以天然的或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方法制得纤维的工厂。包括合成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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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3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0.4 当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宜按其火灾危险性将厂房分隔为不同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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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总体规划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3 厂内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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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总体规划
4.1.1 纺织工程的厂址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地区规划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根据所建纺织工程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确定。4.1.2 化纤厂、化纤原料厂等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避开窝风地段及经常无风、有害气体扩散条件差的地区。4.1.3 当邻近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纺织工程宜位于该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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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生产特点、火灾危险性,结合厂址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布置。4.2.2 一个厂区至少应有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4.2.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4 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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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厂内消防车道
4.3.1 厂区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确保消防车能到达任何需要灭火的区域。 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4.3.2 消防车道的路面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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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和储存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生产设施 5.3 储存设施 5.4 管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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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 5.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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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产设施
5.2.1 操作压力大于0.1MPa的甲、乙类可燃物质和丙类可燃液体的设备,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出口的泄放管应接入储槽或其他容器。 5.2.2 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120℃的丙类可燃液体设备上的视镜,必须采用能承受设计温度、压力的材料。 5.2.3 厂房内输送甲类液体的泵,应选用屏蔽泵等无泄漏泵。 5.2.4 厂房内甲类液体设备搅拌装置,应采用带密封液罐的双端面机械密封。 5.2.5 化纤厂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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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储存设施
5.3.1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的化工原料、燃料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3.2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可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总高度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不应低于0.5m。计算防火堤总高度时,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5.3.3 当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可燃液体不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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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管道布置
5.4.1 厂区综合管线、厂房和露天装置区内工艺和公用工程的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相关规定。 5.4.2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5.4.3 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材质的管道,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应分别设置阀门,当穿过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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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和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耐火等级 6.3 防火分区 6.4 防爆 6.5 安全疏散 6.6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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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6.1.2 生产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当生产要求及气候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面宜朝向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并组织良好的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部位,应采用机械通风。 6.1.3 纺织工程中粘胶纤维的黄化、腈纶纤维的聚合、阳离子可染聚酯用第三单体制备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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