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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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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2010

6.2 耐火等级
6.2.1 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2.2 在生产厂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 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2 支承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³甲类物质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于45℃乙类物质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3 支承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自燃点且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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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防火分区
6.3.1 厂房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座仓库和仓库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除麻纺厂和服装厂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可燃固体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单层厂房面积不限,多层厂房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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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防爆
6.4.1 当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必须与其他类别的厂房贴邻布置或设置在其他类别的厂房内时,该部位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该部位所在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楼地面。 6.4.2 设置泄压设施的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当缺少计算泄压面积的参数时,化纤厂、化纤原料厂可按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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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安全疏散
6.5.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棉、毛、麻纺织厂中的前纺区、后纺区、织布区,化纤厂长丝、短纤维生产中的纺丝、后加工区,帘子布生产中的捻织区,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已至少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其疏散总净宽度计算值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最小总净宽度计算值的30%。 6.5.2 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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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建筑构造
6.6.1 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墙应设置在需要防护爆炸的非爆炸区域的一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防爆墙应与地面、楼(屋)面及其他墙体一起,将存在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与非爆炸区域完全隔开。 防爆墙应为自承重墙。 2 防爆墙下部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梁上。周边应与钢筋混凝土梁、柱进行连接。 3 防爆墙的设计可只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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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室外消火栓 7.3 室内消火栓 7.4 固定灭火设施 7.5 污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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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 7.1.2 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自建消防水池或给水厂。 7.1.3 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 7.1.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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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外消火栓
7.2.1 合成纤维工厂室外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²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²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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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内消火栓
7.3.1 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2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 3 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注: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及纺织厂的除尘室,除设置消火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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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固定灭火设施
7.4.1 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2 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3 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 4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服装加工厂和针织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5 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6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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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污水排水
7.5.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置专用排水井,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厂房和库房,其火灾事故排水受到有机物污染的应设置排水收集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阀应设置排水设施,其排水管不应与地下排水管道系统直接相连。 3 消防水泵房。 4 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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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烟和排烟
8.0.1 建筑物中的防、排烟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0.2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方式。当生产工艺允许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0.3 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服装加工厂的裁剪、缝纫、整烫、包装间; 2 棉纺织厂的分级室、开清棉间、废棉处理间; 3 毛纺织厂的选毛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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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采 暖 9.2 通风、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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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采暖
9.1.1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散热器采暖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 2 散发物质为可燃粉尘、纤维时,热水不应超过130℃,蒸汽不应超过110℃。输煤廊的采暖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30℃。 3 散发物质为可燃气体、蒸气时,热水不应超过150℃,蒸汽不应超过130℃。 9.1.2 散发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采暖管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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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通风、空气调节
9.2.1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较多的厂房,宜设置吸尘清扫装置。 9.2.2 甲、乙类厂房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设在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的进风口共用。 9.2.3 排除、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2.4 下列情况之一,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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