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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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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5.2 责任区设计
5.2.1 避难场所责任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估责任区可能遭遇的灾害,确定避难场所的启用方案; 2 分析避难场所启用和开放期间可能遭遇的灾害及其影响,制定应对方案; 3 确定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的保障要求; 4 分析确定避难场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和设计方案; 5 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 6 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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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总体布局设计
5.3.1 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5.3.2 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应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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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应急交通
5.4.1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和第5.2.2条的要求,并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通道分级、应急通道路径及其应急保障要求。5.4.2 避难场所内的主要通道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应易于识别方向。通向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回车场地。5.4.3 避难场所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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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消防疏散
5.5.1 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 2 固定避难场所当宿住区的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万人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其他情况应按不少于1次火灾、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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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避难场地设计
6.1 避难宿住区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6.4 直升机使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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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避难宿住区
6.1.1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6.1.2 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置。6.1.3 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组、组团、单元等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宿住组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2 集中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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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6.2.1 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6.2.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6.2.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²。6.2.4 每处专业救灾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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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6.3.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功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应选择采用应急医疗保障医院或急救医院的形式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并应设置重症救治区; 2 针对城镇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宜在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内的承担城镇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宜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3 固定避难场所应根据避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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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直升机使用区
6.4.1 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急直升机起降坪,且起降坪应设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起飞降落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降坪的大小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直升机全尺寸的1.5倍的圆,当采用矩形起降坪时,长度不应小于直升机机长的1.5倍,宽度不应小于旋翼直径的1.5倍; 2 起降坪应有明显标识,标识为黄色或白色,标出额定起降直升机荷载、主要起落方向、起落区、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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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避难建筑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建筑设计 7.3 结构设计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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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避难建筑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避开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2 避难建筑场地存在液化土层地基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 2)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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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建筑设计
7.2.1 避难建筑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现状条件,根据避难人数对避难宿住、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医务室、集中供水处、食品供应处、更衣间、垃圾收集处和管理服务站等设施的位置与规模进行设计。7.2.2 当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且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55m,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5m。7.2.3 避难宿住房间室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7.2.4 当避难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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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结构设计
7.3.1 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 建筑形体应规则,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应规则对称,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应均匀分布。 3 计算避难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相关数值乘以表7.3.1的避难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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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7.4.1 避难建筑宜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的条件。7.4.2 避难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10m³/(p·h)。 2 避难建筑应设置通风口,且通风口最小面积指标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3 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应配置紧急备用供电系统。7.4.3 避难建筑用电负荷应按使用需要和应急保障要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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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避难设施设计
8.1 电气 8.2 给水与排水 8.3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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