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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isasters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GB 51143-201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8月1
2024-12-5 11: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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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使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1.0.2A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1.0.2B 防灾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应以保障其预定应急功能为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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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防灾避难场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2.0.2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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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设防要求 3.3 应急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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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原则。3.1.2 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根据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分析评估结果,复核避难容量,确定空间布局,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3.1.3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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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防要求
3.2.1 防灾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防灾避难场所应满足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和I~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应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应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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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应急保障要求
3.3.1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3.1的规定。3.3.2 避难场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冗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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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避难场所设置
4.1 场地选择 4.2 紧急避难场所 4.3 固定避难场所 4.4 中心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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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地选择
4.1.1 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建筑与公共设施,其周边应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2 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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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紧急避难场所
4.2.1 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用地面积预留配置。4.2.2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 2 缓冲区的宽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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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固定避难场所
4.3.1 固定避难场所应结合应急通信、公共服务、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供水等设施统筹设置应急指挥和应急管理设施、配置管理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有城市级应急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要求,独立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区; 2 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 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综合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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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心避难场所
4.4.1 中心避难场所应独立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宜独立设置应急指挥区; 2 应急指挥区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 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4.4.2 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市级应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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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责任区设计 5.3 总体布局设计 5.4 应急交通 5.5 消防与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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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任区设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5.1.2 应急功能设计应按当地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及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确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和应急保障要求。避难场所的用地和应急设施规模的核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城市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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