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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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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8 防烟与排烟
8.1 一般规定 8.2 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8.3 区间 8.4 排烟设备与管道
2024-12-5 13:52
8.1 一般规定
8.1.1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2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4 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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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8.2.1 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中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车站或路堑式车站,外墙上方或顶盖上可开启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所在场所地面面积的2%,且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常闭的自然排烟口(窗)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的装置。8.2.3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站厅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防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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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区间
8.3.1 地下区间的排烟宜采用纵向通风控制方式,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确有困难的区段,可采用排烟道(管)进行排烟。地下区间的排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纵向通风时,区间断面的排烟风速不应小于2m/s,不得大于11m/s; 2 正线区间的通风方向应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列车出入线、停车线等无载客轨道区间的通风方向应能使烟气尽快排至室外。8.3.2 地下区间的排烟应考虑相邻区间及出入线、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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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排烟设备与管道
8.4.1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并宜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机房内,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坡或水平敷设。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8.4.2 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0h,地上车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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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火灾自动报警
9.1 一般规定 9.2 监控管理 9.3 火灾探测器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9.5 消防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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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车站、地下区间、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1.2 正常运行工况需控制的设备,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直接监控;火灾工况专用的设备,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监控。9.1.3 正常运行与火灾工况均需控制的设备,平时可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直接监控,火灾时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令,并应优先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定的火灾工况。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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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监控管理
9.2.1 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显示全线火灾报警信息和对全线消防设备实行集中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等功能,并应靠近行车调度设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内。中央控制室内的综合显示屏上应能显示全线的火灾信息。9.2.2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车站和相邻区间的消防设备实行监控管理、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并应设置在车站控制室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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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火灾探测器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选用感烟火灾探测器: 1 车站公共区; 2 车站的设备管理区内的房间、电梯井道上部; 3 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连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4 主变电所的设备间; 5 车辆基地的综合楼、信号楼、变电所和其他设备间、办公室。9.3.2 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9.3.3 茶水间应设置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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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9.4.1 下列部位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1 车站公共区、设备管理区、车辆基地内的设备区和办公区、主变电所; 2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的侧壁上; 3 其他长度大于30m的封闭疏散通道。9.4.2 车站内的消火栓箱旁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9.4.3 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警铃。9.4.4 火灾报警警铃应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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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消防联动控制
9.5.1 消防控制设备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动作状态信号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记录。消防水泵、专用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方式。9.5.2 防烟和排烟系统的控制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实现下列功能: 1 控制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防火阀,并接收其状态反馈信息; 2 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启动防烟和排烟与正常通风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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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防通信
10.0.1 消防通信应包括消防专用电话、防灾调度电话、消防无线通信、视频监视及消防应急广播。10.0.2 控制中心应具有全线消防救援、调度指挥和上一级防灾指挥中心联网的功能。10.0.3 控制中心防灾调度应设置119专用直拨电话、广播系统操作终端和视频监视系统独立的监视器及操作终端,车站和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直拨电话。10.0.4 地铁全线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电话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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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11.1 消防配电 11.2 应急照明 11.3 电线电缆的选择、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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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配电
11.1.1 地铁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1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消房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通信、信号、变电所操作电源、站台门、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动扶梯、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废水泵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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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应急照明
11.2.1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排烟机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11.2.2 车站公共区、楼梯或扶梯处、疏散通道、避难走道(含前室)、安全出口、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消防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含前室)、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11.2.3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处。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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