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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 T/ASC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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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 T/ASC17-2021

6.1 一般规定
6.1.1 充换电设施供配电系统应统一规划设计、分期实施,并应根据充换电设施的规模、容量选择电源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 6.1.2 充换电设施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6.1.1 充换电设施供配电系统需立足当前,适合未来发展。因此,需统一设计、分期实施。
2024-12-6 15:09
6.2 负荷分级与计算
6.2.1 充换电设施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断供电在公共安全方面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快充充电设施及电池更换站,不宜低于二级负荷; 2 本条第1款之外的充换电设施,其负荷等级应为三级负荷。 6.2.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和单相交流充电桩进行负荷分组,分别进行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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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供电电源
6.3.1 充换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相关规定。 6.3.2 既有建筑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综合考虑现有配电容量、配电设施、消防要求等因素。 6.3.3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专用变压器: 1 对于新建建筑,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充电设备布置相对集中时; 2 大容量的充电主机系统,或大容量的非车载充电机; 3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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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配电系统
6.4.1 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 6.4.2 当充电设施设有多台专用变压器,且充电设备为三级负荷时,其低压配电系统可不设联络开关。 6.4.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宜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2 住宅家用充电设备应设单独回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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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电能质量
6.5.1 充换电设施系统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充换电设施接入点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6.5.2 充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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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控系统与计量计费系统
7.1 监测与控制 7.2 计量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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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监测与控制
7.1.1 按充电设备数量,监控系统可分为三类: 1 A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2 B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个且不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3 C类为充电设备数量不大于3个的监控系统。 7.1.2 监控系统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系统应由控制层、网络设备及间隔层构成; 2 控制层应能提供充换电设施内各运行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实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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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计量计费
7.2.1 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充电设施系统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能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7.2.2 充电设施业主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7.2.3 新建住宅自用的交流充电桩计量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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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
8.1 一般规定 8.2 充换电设施防火 8.3 电池更换站充电间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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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的规定。 8.1.2 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应与建筑物统一进行消防设计。建筑红线内的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当无法共用时,应单独设消防设施。电池更换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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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充换电设施防火
8.2.1 除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及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8.2.2 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首层和地下一层及外墙敞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地下汽车库应设置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宜集中设置,每个防火单元内充电车位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防火单元出入口不应正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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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池更换站充电间防火
8.3.1 室内地面和电池存放架应做防静电处理。 8.3.2 应设置吸气式高灵敏度感烟火灾探测器,其火灾报警信号应传至有人值班的值班室或控制室。 8.3.3 室内应具有环境温度监控设施。 8.3.4 室内照明不应使用热辐射光源。 8.3.5 电池组应分组存放,每组电池之间应有防火分隔措施。 8.3.6 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宜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8.3.7 充电设备应有充电电流、充电电压、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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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雷与接地
9.1 防雷 9.2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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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防雷
9.1.1 充换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设备配电装置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9.1.2 充电设施的防雷宜利用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换电设施,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防雷等级和措施。 9.1.3 当充电设备总配电箱(柜)的供配电线路直接穿过LPZ0区和LPZ1区界面时,总配电箱(柜)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直接穿过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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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接地
9.2.1 低压系统宜采用TN-S、TN-C-S接地型式,室外也可采用TT接地型式。当采用光伏充电时,可采用IT接地型式,并宜设置绝缘监测器IMD。 9.2.2 充换电设施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靠近建筑物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共用接地装置;距离建筑物较远的室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宜单独接地。共用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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