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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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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2014

6 供配电系统
6.1 供电要求 6.2 供配电
2024-12-6 15:46
6.1 供电要求
6.1.1 充电站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6.1.2 充电站宜由中压线路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需用的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下的,可采用低压供电。条文说明6.1.2 本条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九条的相关要求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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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供配电
6.2.1 供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和调试。当建设场地受限时,中、低压开关柜可与变压器设置在同一房间内,且变压器应选用难燃型或不燃型,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6.2.2 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低压接地系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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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能质量
7.0.1 充电站供配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 。7.0.2 充电站设计应采取选择合理的变压器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降低系统阻抗、补偿无功功率、调整三相负荷平衡等减小供电电压偏差的措施。7.0.3 充电站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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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计量
8.0.1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计量宜采用直流计量。直流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电子式直流电能表(以下简称直流电能表)和分流器时,应安装在非车载充电装置直流端和电动汽车之间,直流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为1.0级,分流器的准确度等级应为0.2级。根据充电电流的大小,直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入方式或经分流器接入方式,电能计量装置的规格配置应符合表8.0.1的要求。表8.0.1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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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监控及通信系统
9.1 系统构成 9.2 充电监控系统 9.3 供电监控系统 9.4 安防监控系统 9.5 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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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系统构成
9.1.1 系统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站监控系统应由站控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监控系统可按照本规范附录A进行结构设计,规模较小的充电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简化。 2 站控层应实现充电站内运行各系统的人机交互,实现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并可与相关系统通信。 3 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实现上传至站控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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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充电监控系统
9.2.1 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9.2.2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2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9.2.3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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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供电监控系统
9.3.1 供电监控系统应采集充电站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信息。9.3.2 供电监控系统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9.3.3 规模较大的充电站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能。条文说明9.3.1 本条参考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Q/GDW 488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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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安防监控系统
9.4.1 充电站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具有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设计。 9.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在充电站的充电区和营业窗口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2 视频安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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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通信系统
9.5.1 间隔层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或CAN网结构连接,部分设备也可采用RS485等串行接口方式连接。9.5.2 站控层和间隔层之间以及站控层各主机之间的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连接。9.5.3 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以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9.5.4 通信协议的版本应易于扩展。条文说明9.5.3 为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交换数据的需要,充电站监控系统应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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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建
10.1 建筑物 10.2 给排水 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4 土建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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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筑物
10.1.1 充电站内的建筑应按工业建筑标准设计,宜统一型式,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10.1.2 建筑物宜单层布置,可由监控室、配电室等功能房间组成。10.1.3 充电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可燃烧体建造。10.1.4 充电站的建筑物宜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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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排水
10.2.1 充电站生活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10.2.2 站区雨水可通过截水沟或雨水口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系统。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有组织排水方式。当不具备集中排水条件时,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10.2.3 充电站的生活污水宜经化粪池排至市政污水管。当站区污水不满足自然排放要求时,站内宜设置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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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3.1 充电站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10.3.2 建筑物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有特殊通风要求的房间可采用机械通风。10.3.3 位于采暖区的充电站宜采用分散电采暖方式。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途和安全防火的要求。10.3.4 空调房间宜采用分体式空调机,空调设备应符合环保和国家能效等级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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