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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urban complexesDG/TJ 08-2408-2022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23年2月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标定〔2022〕45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4-12-4 17:54
1 总则
1.0.1 为切实加强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的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改建和装饰装修的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 1.0.3 城市综合体应结合其建筑特征、使用功能组合,合理进行防火设计,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合理、技术可行。 1.0.4 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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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市综合体 urban complexes 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50000㎡、集2种或2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公共建筑,及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空间、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公共建筑组合体。 2.0.2 中庭 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且短边距离等于或大于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等于或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其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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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综合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2 城市综合体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等,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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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局
4.1 一般规定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4.3 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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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车道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连通口不应少于2个。 4.1.2 城市综合体与其他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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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2.1 城市综合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30m,距离任一建筑疏散出入口不应大60m。 4.2.2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车道应在基地内设置。当消防车道受基地现状场地条件限制必须借用周围市政道路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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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防火间距
4.3.1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的,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防火间距的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3.2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建筑物等连接时,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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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平面布局
5.1 一般规定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5.3 特殊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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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综合体中相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宜集中布置。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城市综合体中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1.2 城市综合体中由多种使用功能组成的同一场所或同一场所可作为多种功能使用,当不同使用功能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时,应按照消防要求较高的部分确定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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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5.2.1 除汽车库及交通枢纽外,城市综合体地下或半地下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m2 时,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楼板分隔成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 000m2的区域,其每个小于20 000 m2 且大于10 000m2 的区域均应设置一处下沉式广场。 5.2.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城建筑面积大于50 000 m2时,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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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特殊使用功能
5.3.1 巨幕影院等类似功能的场所宜布置在城市综合体首层、二层或三层,当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场所应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分区。 2 观众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与其他区域分隔。 3 任一观众厅的座位数不宜超过400个。地上单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 m2,地下单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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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殊部位和空间
6.1 中庭6.2 下沉式广场6.3 地下商业步行街6.4 类首层6.5 类室外空间 6.6 屋面疏散6.7 敞开式外廊、阳台6.8 排烟排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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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庭
6.1.1 当城市综合体内设置中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与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览厅通过中庭连通时,应采用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方式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 2 中庭屋顶采光天窗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外墙上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0m。当屋顶采光天窗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或与中庭采光天窗相邻的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时,采光天窗与高跨外墙之间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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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下沉式广场
6.2.1 当下沉式广场用于防火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当兼作人员疏散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中可用于人员停留的净面积应按不大于 4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69㎡ ,人数应按相邻全部防火分区通过此下沉式广场疏散的总人数计算。 2 连通多层的下沉式广场,每层通向地面或上一层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本层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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