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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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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6.3.1 地下商业步行街与相邻其他功能区应采用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等进行连通。 6.3.2 地下商业步行街应布置在地下一层,且埋深不应大于 10m,其上部不宜设置建筑。 6.3.3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端应设置下沉式广场或疏散净宽度不小于3.0 m 的安全出口,其中下沉式广场的数量不应少于1个,且地下商业步行街通道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长度应满足表6.3.3的要求。表6.3.3 地下商业步行街通道的最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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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类首层
6.4.1 城市综合体某标高对应的楼层设有环形平台,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该标高所对应的楼层可视作类首层: 1 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3.0 m,且设有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平台上任一点至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60 m。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楼层或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平台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单座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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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类室外空间
6.5.1 具备人员疏散功能的高大室内空间,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视为类室外空间(准安全区域): 1 该空间的建筑高度不应小于12m。 2 该空间除用于人员安全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 3 不同区域通向该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4 通向该空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当连接该空间的防火分区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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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屋面疏散
6.6.1 城市综合体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确有困难,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 ㎡时,应确保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逃生疏散辅助设施。疏散楼梯通至屋面时,应在每层楼梯间内设置“可通至屋面”的明显标识。 6.6.2 当屋面作为疏散平台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城市综合体为单、多层建筑时,不同区域通向屋面疏散平台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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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6.7.1 建筑城市综合体首层的安全出口利用架空层直通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架空层顶板的净高度小于或等于6 m时,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 不宜大于该架空层顶板的净高度。 2 当架空层顶板的净高度大于6m时,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该架空层顶板净高度的1.5倍,且不宜大于15m。 3 安全出口通过架空层连通至室外的路径与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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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排烟排热设施
6.8.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建筑物外,下列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在建筑的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排烟排热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城市综合体。 3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6.8.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排烟排热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靠外墙或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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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7.0.1 城市综合体内的安全出口应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避难走道进行疏散,也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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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设施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8.2 灭火设施8.3 电气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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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8.1.1 城市综合体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间前室等部位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的要求。 8.1.2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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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灭火设施
8.2.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供给,应优先采用市政供水。 8.2.2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1条引入管。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8.2.3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 100m³。 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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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气
8.3.1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设备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负荷供电。 8.3.2 城市综合体中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急照明和航空障碍灯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双重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同时满足最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负荷允许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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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8.4.1 城市综合体应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4.2 消防应急救援无线对讲通信系统应使用消防专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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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调试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9.2 施工9.3 调试9.4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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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消防产品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并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9.1.2 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应加倍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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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施工
9.2.1 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 12 mm。 9.2.2 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9.2.3 防火封堵组件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不应低于封堵部位建筑构件或结构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要求,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能防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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