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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4.5 污水再生利用
4.5.1 城市污水应进行再生利用。再生水应作为资源参与城市水资源平衡计算。 4.5.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和农、林、牧、渔业等用水时,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4.5.3 再生水管网水力计算应按压力流管网的参数确定。条文说明4.5.1 本条是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规定。 水是一种有限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又是可再生的、能重复使用的资源。长距离引水经济成本高,并且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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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污泥处理与处置
4.6.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和处置。 4.6.2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可结合当地已建成污水厂实际产泥率进行预测;无资料时可结合污水水质、泥龄、工艺等因素,按处理万立方米污水产含水率80%的污泥6t~9t估算。 4.6.3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应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中心,也可与城市垃圾处理厂、焚烧厂等统筹建设。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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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雨水系统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2 雨水量 5.3 城市防涝空间 5.4 雨水泵站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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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1.1 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5.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 5.1.3 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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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雨水量
5.2.1 城市总体规划应按气候分区、水文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专项规划应将城市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和落实。 5.2.2 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 5.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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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城市防涝空间
5.3.1 城市新建区域,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形式布置。建成区的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布置。 5.3.2 具有防涝功能的用地宜进行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影响防涝功能。 5.3.3 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涝调蓄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按照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或规定值的要求,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水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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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雨水泵站
5.4.1 当雨水无法通过重力流方式排除时,应设置雨水泵站。 5.4.2 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规模应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泵站调蓄能力综合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5.4.2的规定取值。表5.4.2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条文说明5.4.2 本条是关于雨水泵站设置及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由于泵站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故雨水泵站宜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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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5.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并应确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5.5.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条文说明5.5.2 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通过蓄、滞、渗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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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流制排水系统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6.2 合流水量 6.3 合流泵站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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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6.1.1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与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收集、处理与再生回用,以及雨水的排除与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6.1.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用地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交通、竖向规划、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6.1.3 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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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合流水量
6.2.1 进入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水量应包括城市污水量和截流的雨水量。 6.2.2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条文说明6.2.2 本条规定截流倍数的选取原则。 截流倍数的确定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与环境容量、城市级别、人口密度及降雨量等因素。根据国外资料,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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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合流泵站
6.3.1 合流泵站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6.3.2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可按表5.4.2的规定取值。条文说明6.3.2 本条是关于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参考雨水泵站的指标加以确定,宜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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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6.4.1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6.4.2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值计算,并考虑截流雨水量的调蓄空间用地需求综合确定。条文说明6.4.2 本条规定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用地指标表4.4.3条及其条文说明,对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指标进行了详细说明,是在调研分析近十年全国范围内101座污水处理厂占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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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5.1 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入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 6.5.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调蓄后就地处理或送至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合空间条件选择旋流分离、人工湿地等处理措施。 6.5.3 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段或末端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和环境要求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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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控与预警
7.0.1 城市雨水、污水系统应设置监控系统。在排水管网关键节点宜设置液位、流量和水质的监测设施。 7.0.2 城市雨水工程规划和污水工程规划应确定重点监控区域,提出监控内容和要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应提出再生水系统、污泥系统的监控内容和要求。 7.0.3 应根据城市内涝易发点分布及影响范围,对城市易涝点、易涝地区和重点防护区域进行监控。条文说明7.0.1 本条是关于城市雨水、污水系统的监控预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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