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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wastewater and storm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GB 50318-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
2024-12-6 17:11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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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市雨水系统 urban drainage system 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统三部分。 2.0.2 源头减排系统 source control drainage system 场地开发过程中用于维持场地开发前水文特征的生态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 2.0.3 雨水排放系统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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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排水范围 3.3 排水体制 3.4 排水受纳水体 3.5 排水管渠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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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1.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 城市排水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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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排水范围
3.2.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3.2.3 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条文说明3.2.2、3.2.3 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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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排水体制
3.3.1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3.2 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条文说明3.3.2 本条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分区差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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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排水受纳水体
3.4.1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条文说明3.4.1 本条规定了城市排水受纳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排入受纳水体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选择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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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排水管渠
3.5.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排水管道可采用压力流。 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3.5.3 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线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 3.5.4 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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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3.6.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应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 3.6.3 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3.6.4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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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水系统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2 污水量 4.3 污水泵站 4.4 污水处理厂 4.5 污水再生利用 4.6 污泥处理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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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 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 4.1.2 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系统。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布局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的需要。 4.1.3 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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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污水量
4.2.1 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入量。 4.2.2 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4.2.3 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表4.2.3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注:城市工业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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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污水泵站
4.3.1 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4.3.2 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 4.3.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取值。表4.3.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1 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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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污水处理厂
4.4.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的初期雨水量确定。 4.4.2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 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 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 有扩建的可能。 4.4.3 城市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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