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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5 实体防范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5.2 围栏与围墙5.3 安全照明5.4 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5.5 车辆障碍5.6 车站环境设计5.7 其他安全措施
2024-12-5 15:03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实体防范系统工程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土建、装修等工程项目,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评估。5.1.2 城市轨道交通实体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防范要求,与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特性和运营特性相协调。5.1.3 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防范区域和部位采用不同实体防范措施,所有采用实体防范措施的位置均应有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配合设置,并应与人力防范措施相配合。5.1.4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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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围栏与围墙
5.2.1 周界围栏或围墙外侧区域宜建立6m的清空区;内侧区域宜建立5m的清空区,并可与消防通道共享空间;清空区不应有杂草、碎砖瓦以及其他物体。5.2.2 周界围栏或围墙宜优先采用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整体围墙的上端应高于场界外侧地面2.8m,墙体顶端宜配合采用玻璃碎屑、铁丝网、电子围栏等防止攀爬的设施。5.2.3 周界围栏或围墙的支柱应位于围栏内侧,埋深不应小于0.6m,间隔不应大于3.0m,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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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安全照明
5.3.1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要求。5.3.2 在无人值守部位和需定期巡查周界应安装触发或感应传感器,信号应连接至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或安全照明系统。5.3.3 安全岗位应配备手持式强力照明器具。5.3.4 后备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照明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次不应少于30s;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1.5h的测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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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
5.4.1 应对城市轨道交通非公共停车设施和进出车辆进行安全控制。5.4.2 来访者停车位置应有显著标记。5.4.3 内部车辆和职工停车场宜设置在周界内部。5.4.4 车辆进出线路应进行显著标记。5.4.5 停车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5.4.6 停车场宜安装车速控制设施。条文说明5.4.2、5.4.3 建议将外部车辆停车场与内部车辆停车场分开设置,按内、外区别分设在周界内、外,以便于对来往车辆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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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车辆障碍
5.5.1 停车场及城市轨道交通各建筑物周边宜设置车辆障碍。车辆障碍可包括天然屏障和人工障碍。5.5.2 天然屏障宜利用水面、植物、地形设置。5.5.3 人工障碍宜采用混凝土构件、水桶或沙桶、铁链或加强门、钢缆、警网、隔离墩、护栏、安全岛、机动化障碍、液压障碍、电动门、三角钉、可移动路障。条文说明 车辆障碍通过硬件手段实现对车辆的控制,主要用于隔离和阻挡车辆行进路由,便于有效管理和控制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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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车站环境设计
5.6.1 车站环境设计宜包括区域安全设计、威慑和安全感设计。5.6.2 区域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围栏、标志、指示牌、醒目颜色的围墙或壁画提示安全区范围和视频监控警告标志,并应确定安全区的明确边界。 2 应提供明显标志的乘客转换区及过渡区。 3 应设计集散区。 4 相互冲突的客流应被隔离开。5.6.3 威慑和安全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放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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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其他安全措施
5.7.1 防盗安全门的安装与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的规定,门体强度不应低于乙级。5.7.2 车站火灾逃生通道设计宜采用防潜入设计。5.7.3 环控、供热、供气、给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管道、爬架、桥架应在端部进行封堵,不宜设置固定式工作爬梯。对能容纳人体钻爬的环控风管新风口和排风口应设置不易拆卸的防护网。5.7.4 电梯井等的入口应设置带锁具的门,并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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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6.2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6.3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6.4 车站6.5 车辆基地6.6 区间6.7 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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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包括各防护对象的数量和分布,安防设备和设施的数量、位置和技术要求。6.1.2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以防护对象为单元,根据防范要求和特点,综合运用防范技术进行系统的工程设计。条文说明6.1.1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安全防范系统设计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基本设计要求,具体内容可参考本规范第3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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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6.2.1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宜与运营控制中心合设。6.2.2 应设置路网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路网级安防集成平台监控全路网的公共安全状态。6.2.3 应设置线路中心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线路中心级安防集成平台监控线路的公共安全状态。6.2.4 宜设置区域级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采用区域级安防集成平台监控区域的公共安全状态。6.2.5 在各运营控制中心场所、车站、车辆基地应设置安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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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
6.3.1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2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围栏和围墙、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车辆障碍、安全照明等实体防范系统。6.3.2 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场所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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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车站
6.4.1 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和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2 车站视频监控系统宜结合人脸识别及智能视频分析技术。 3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用于导向的围栏和屏蔽门等实体防范系统。6.4.2 应设置车站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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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车辆基地
6.5.1 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2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围栏和围墙、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车辆障碍、安全照明等实体防范系统。6.5.2 应设置车辆基地安防监控分中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6.5.3 车辆基地内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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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区间
6.6.1 区间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等技术防范系统。 2 应设置安全照明。6.6.2 区间内的技术防范系统应接入站点级安防集成平台。6.6.3 区间内各主要位置应按表6.6.3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系统。表6.6.3 区间各主要位置技术防范系统设置要求6.6.4 区间内其他位置应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技术防范系统。条文说明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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