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torage occupanciesGA 1131—2014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时间:2014年1月27日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 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14章(10.10除外)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仓储场所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a) 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b)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c) 落实本标准有关储存安全、装卸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的各项规定; d) 保障仓储场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e) 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器
4.2.1 仓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4.2.2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b) 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c)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
4.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可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3.2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掌握场所设置的各类消防系统的基本情况,并履行以下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