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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有力推动我市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标准问题,提高消防设计水平,在广泛开展调研、专题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遵义市建筑消防协会、遵义市建筑设计院、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
2024-12-4 18:00
前言
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 2024年7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和《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等文件精神, 要求统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与质量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审
2024-12-4 18:00
1 总则
1.0.1 为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城市绿色更新,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安全,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制定本指南。1.0.2 本指南适用范围: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和工业建筑改造项目;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工业建筑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3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建筑主体已
2024-12-4 18:00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2024-12-4 18:00
2.1 一般规定
2.1.1 既有建筑改造应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绿色技术性能。2.1.2 既有建筑的改造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内部装修三类。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分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和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两种情况。 1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
2024-12-4 18:00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2.2.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院所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收集设计文件资料、组织踏勘现场、开展检测鉴定、研判建筑现状、消防安全性分析、改造方案、消防技术措施等过程。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和结论应形成具有消防安全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工程概况; 2 既有建筑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施现状,目前使用状态下的结
2024-12-4 17:59
3 通用要求
3.0.1 建筑使用性质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1 既有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2 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度、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3 建筑防排烟系统; 4 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及消防水池的位置。3.0.2 建筑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
2024-12-4 17:59
4 建筑防火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4.3 安全疏散和避难4.4 救援设施4.5 建筑构造4.6 建筑保温
2024-12-4 17:59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1.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保留的建筑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024-12-4 17:59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2.1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等技术指标的防火加强措施,并符合现行标准要求。4.2.2 建筑整体改造时,其防火分区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功能、灭火系统的配置等按照现行标准划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4.2.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部
2024-12-4 17:59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4.3.1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复核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距离、疏散宽度。4.3.2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如无法满足,应根据试验确定。4.3.3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有标准。4.3.4 既有建筑增设老年人照
2024-12-4 17:59
4.4 救援设施
4.4.1 当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场地内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设计要求且确实无法整改的,经消防车现场测试满足救援要求的,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现状。4.4.2 由于历史原因,既有消防电梯前室的尺寸可不受短边大于2.4m的限制。住宅公共部分既有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和尺寸可维持现状;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2024-12-4 17:59
4.5 建筑构造
4.5.1 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构件上,保留使用的防火墙可维持现状。4.5.2 既有建筑保留使用原有土建加压送风及排烟井道时,现状孔隙应进行防火 封堵,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4.5.3 当地上和地下楼层的既有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共用时,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确有困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维持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现状,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
2024-12-4 17:59
4.6 建筑保温
4.6.1 无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4.6.2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4.6.3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火灾危险性增加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4.6.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火灾危险性增加时,改造部位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
2024-12-4 17:59
5 消防设施
5.1 消防给水设施5.2 室内消火栓系统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2024-12-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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