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