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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GB513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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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GB51324-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in disaster areasGB51324-201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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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预防灾区过渡安置点火灾、减少和控制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消防站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1.0.3 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环保经济。1.0.4 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本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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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过渡安置点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 为满足自然灾害救援、受灾群众应急避难和过渡安置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2.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in disaster areas 供受灾群众就近就地紧急疏散、避难、临时生活和集中救助的安全场所。2.0.3 临时聚居点 temporary s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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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3.0.1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在公园、绿地、广场、操场、体育场、停车场和其他安全的开阔地带。3.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易燃建筑区、可燃堆场等一般次生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储气站以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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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临时聚居点
4.1 规划选址4.2 总平面布局4.3 建筑防火4.4 电气及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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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规划选址
4.1.1 临时聚居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区域,应优先选用既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不宜占用农田,并应避免对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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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局
4.2.1 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的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套)。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4.2.2 临时聚居点内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布置过渡安置房。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厨房或炊事集中点等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隔区。4.2.3 过渡安置房宜以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单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60m,多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40m;宜组合若干行纵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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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防火
4.3.1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受用地条件限制必须建造多层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且楼梯间应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其建筑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4.3.2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墙体、楼板、屋面板均应采用不燃性环保板材,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板材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分别不应低于s1、d0、t0级;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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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气及防雷
4.4.1 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选型、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相应防火技术要求,用电负荷应根据灾区的气候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不宜大于2kW。4.4.2 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应采取防雨措施。室内线路及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B1级电线电缆套管明敷,配电箱、电器插座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开关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源进线断路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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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灭火及装备
5.1 火灾预防5.2 消防设施5.3 消防站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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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火灾预防
5.1.1 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2 设置50间(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临时聚居点应作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对象,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接到消防安全投诉后应立即核查处理。 5.1.3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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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设施
5.2.1 过渡安置点应至少设置2个方向的对外疏散出口,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对外疏散出口不应少于4个。对外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设置明显标识。5.2.2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临时聚居点内应结合主要道路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中心线间距不应大于160m,坡度不宜大于8%。5.2.3 有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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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消防站及装备
5.3.1 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站。消防站用房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有关过渡安置房的要求。5.3.2 毗邻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其他临时聚居点宜设置消防站。5.3.3 消防站建筑不应超过2层。消防站与其他过渡安置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与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5.3.4 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识。消防站应满足灭火、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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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
A.0.1 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应符合附表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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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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