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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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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前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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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中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指设立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等)一级的社会福利设施,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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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确定。第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 注:1 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城市特困人员床位,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床位又分为非自理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 2 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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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周边基础设施良好,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照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划分儿童区域与成年区域、自理区域与非自理区域,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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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可按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二十一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类为35m2/床~37m2/床,二类为37m2/床~39m2/床,三类为39m2/床~42m2/床。总建筑面积参照表2控制。表2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与面积指标控制 注:上表各类规模的建筑面积,接近床位数低值的,其建筑面积宜采用对应的低值控制;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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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周界宜有围护设施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第二十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外墙不宜采用玻璃幕墙。第二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居室应根据各类服务对象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供养、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儿童居室、非自理人员居室、自理人员居室等。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和非自理人员应设独立的备餐及用餐区,儿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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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4控制。表4 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非采暖地区) 注:1 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用。 2 投资估算不包括征地费,拆迁、青苗补偿费及院外配套、特殊场地处理、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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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续表续表 注:√表示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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