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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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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2024-12-6 09:16
第二章 注 册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
2024-12-6 09:16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
2024-12-6 09:16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
2024-12-6 09:1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
2024-12-6 09:1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
2024-12-6 09:15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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