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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JGJ 39-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4-12-5 09:40
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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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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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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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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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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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4 服务管理用房 4.5 供应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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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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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²)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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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²)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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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²)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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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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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室内环境
5.1 采光 5.2 隔声、噪声控制 5.3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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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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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5.2.2 本条主要是对房间隔声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便建筑设计时合理地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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