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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ormitory buildingJGJ 36-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7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6-2005,自2006年2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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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1.0.3 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为了适应全国机关、科研单位、工矿企业、学校宿舍建筑的发展和保证宿舍建筑设计基本质量,于1987年编制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87,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执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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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宿舍 dormitory 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0.2 居室 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2.0.3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4 盥洗室 washroom 专门用于洗漱的房间。2.0.5 公共活动室(空间)activity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小型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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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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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地
3.1.1 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3.1.2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3.1.3 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3.1.1 宿舍建筑选址,应远离易发生灾害的地段(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火山地等);不宜建在河滩地、低洼地等易被洪水淹没地区。如必须建时,应有良好的防洪排涝措施。3.1.2 宿舍用地的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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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3.2.2 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3.2.3 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防火及日照的要求,且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3.2.4 机动车不得在宿舍区内过境穿行。3.2.5 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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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4.2 居室4.3 辅助用房4.4 层高和净高4.5 楼梯、电梯和安全出口4.6 门窗和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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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宿舍内居室宜集中布置,通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4.1.2 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4.1.4 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4.1.5 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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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居室
4.2.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居室类型与人均使用面积注:本表中面积不含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和阳台面积。4.2.2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60m。 2 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3 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1.20m。4.2.3 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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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辅助用房
4.3.1 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4.3.2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表4.3.2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 内卫生设备数量注: 盥洗室不应男女合用。4.3.3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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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层高和净高
4.4.1 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4.4.2 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6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不应低于3.40m。4.4.3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条文说明4.4.1 鉴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第3.6.1条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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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梯、电梯和安全出口
4.5.1 宿舍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4.5.2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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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门窗和阳台
4.6.1 宿舍门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6.2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6.3 宿舍居室外窗不宜采用玻璃幕墙。4.6.4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本层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m。当低于2m时不应妨碍交通,并避免视线干扰。4.6.5 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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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室内环境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5.2 隔声5.3 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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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5.1.1 宿舍内的居室、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和公共活动室应直接自然通风和采光,走廊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5.1.2 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5.1.3 严寒地区的居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5.1.4 宿舍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采光系数最低值,其窗地比可按表5.1.4的规定取值。表5.1.4 室内采光标准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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