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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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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²,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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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²,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²。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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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²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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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防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防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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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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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2.4 高级旅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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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防栓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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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防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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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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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灭火设备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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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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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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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²。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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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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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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