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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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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和物流的交叉。6.2.2 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6.2.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建筑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设置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的1~3m²/人计算。条文说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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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防火和疏散
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3.4 面积大于100m²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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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室内装修
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6.4.2 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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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2 负荷计算 7.3 气流组织 7.4 系统设计 7.5 设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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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7.1.2 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7.1.3 主机房与其他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7.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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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负荷计算
7.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设备的散热量,应以产品说明书或设备手册提供的设备散热量为准。对主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的散热量不能完全掌握时,可参考所选UPS电源的容量和冗余量来计算设备的散热量。7.2.2 空调系统的冷负荷主要是服务器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散热。电子信息设备发热量大(耗电量中的97%都转化为热量),热密度高,因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主要考虑夏季冷负荷。对于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冬季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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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气流组织
7.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要求时,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可按表7.3.1选用。表7.3.1 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7.3.2 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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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系统设计
7.4.1 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7.4.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设置采暖散热器时,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7.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黏结剂,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冷表面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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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设备选择
7.5.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7.5.3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7.5.4 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有汉字显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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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
8.1 供配电 8.2 照明 8.3 静电防护 8.4 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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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供配电
8.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8.1.4 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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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明
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表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8.2.2 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8.2.3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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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静电防护
8.3.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8.3.2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应起尘。8.3.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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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防雷与接地
8.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8.4.3 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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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磁屏蔽
9.1 一般规定 9.2 结构型式 9.3 屏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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