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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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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ity gasGB 50494-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94-2009,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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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1.0.3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1.0.4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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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城镇燃气 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2.0.2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2.0.3燃气类别 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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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性能规定
3.1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2许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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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3.1.4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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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许可原则
3.2.1 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3.2.2 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3.2.3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条文说明3.2.1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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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燃气质量
4.1质量要求4.2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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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质量要求
4.1.1 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4.1.3 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气中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达到爆炸极限的措施。条文说明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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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要求
4.2.1 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条文说明4.2.1 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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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燃气厂站
5.1一般规定 5.2站区布置 5.3设备和管道 5.4燃气储罐 5.5安全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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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5.1.2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5.1.3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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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站区布置
5.2.1 厂站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5.2.2 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5.2.3 厂站内的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布置;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5.2.4 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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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备和管道
5.3.1 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等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5.3.2 燃气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应满足操作、检查、维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5.3.3 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5.3.4 燃气进出厂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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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燃气储罐
5.4.1 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5.4.2 低压干式燃气储罐的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5.4.3 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5.4.4 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5.4.5 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5.4.6 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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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安全和消防
5.5.1 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5.5.2 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5.5.3 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设应满足防火的要求。5.5.4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应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不应设置钢瓶灌装装置和其他可燃液体储罐。5.5.5 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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