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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GB 50318-200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282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
2024-12-5 09:41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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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 水 范 围2.2 排 水 体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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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排水范围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条文说明2.1.1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城市中心区及其各组团,凡需要建设排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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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排水体制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 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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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水量和规模
3.1 城市污水量3.2 城市雨水量3.3 城市合流水量3.4 排 水 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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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城市污水量
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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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城市雨水量
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Q=q·ψ·F (3.2.2)式中 Q——雨水量(L/s):q——雨强度(L/(s·h));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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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合流水量
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 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z=Qs+Qg+Qcy (3.3.2)式中 Q——总流量(L/s);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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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排水规模
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条文说明3.4.1 提出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的确定原则。 3.4.2 提出城市雨水工程规模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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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水系统
4.1 城市废水受纳体4.2 徘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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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城市废水受纳体
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2 受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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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徘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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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 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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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水管渠
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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