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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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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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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1.0.31.0.3 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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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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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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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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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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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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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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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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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竖向
9.0.1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表9.0.1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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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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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表11.0.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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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附图及附表
A.1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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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0.1 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A.0.2 附图A.0.2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A.0.3 附图A.0.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A.0.4 附图A.0.4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 A.0.5 附表A.0.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A.0.6 附表A.0.6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A.0.7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图 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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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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